學者稱刑法修改需尊重民意 反對立即廢除貪官死刑
前不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民主、公開的體現,值得稱道。
其實,早在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并透出將對刑法典內容進行多方面重要修改的信息以來,人們除了關注修改內容本身之外,其實也關心著人大立法自身的一些重要問題。
自1997年我國刑法典全面修訂以來,已有一個《補充規定》和七個《修正案》陸續出臺,節奏已屬頻繁。但以往的一系列補充、修正,也毫無例外的是針對刑法分則中某些具體犯罪和刑罰所進行的局部調整,幾乎沒有涉及到刑法總則的內容。因刑法總則大多關乎定罪量刑的全局,而需要保持應有的穩定。所以,當總則規范涉及到的刑法基本原則、制度、體系等要進行變動時,就會涉及到“總體性”的某些大問題,需要慎之又慎,或許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去進行更為深入、細致的討論。
因此,立法機關討論修改刑法的消息一出,便已顯示出與人們習慣性的心理預期較大的差異。盡管“草案”也有對分則具體罪刑內容的補充、修改,但它主要涉及刑法總則中刑罰的內容和對一些罪名死刑的廢除,問題重大并帶有全局性的意義。
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議的擬廢13個“死罪”,占到我國目前刑法死刑設置總量的五分之一。其改革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廣,前所未有。同時,又涉及延長數罪并罰最高刑期、死刑適用對象限制、管制刑執行內容和死緩減刑、緩刑執行、減輕處罰、累犯、坦白等多項總則規范的內容。據統計,“草案”文本篇幅就達六千五百余字。因此,可能已經遠遠超出一般人觀念上的“部分”、“局部”修改的概念。
加之此前的“草案”起草處于相對保密狀態,給社會釋放的信息極少,廣大民眾甚至不少專業人士都感到有些意外和突然,缺乏應有的心理準備,此前,人們似乎也沒有聽到更為有理有據的立法需要和進行修改的理由和分析說明。因此,匆忙提交會議進行表決,對現行刑法進行修改,確實條件尚不成熟。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需要花更多時間,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討論,是明智之舉。
刑法典總則內容的修改,往往與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變動與定型化及定罪量刑基本原則的調整、刑罰體系的改變等,有著直接的關聯,需要整體布局,通盤考慮。而死刑的“批量”廢除,更是一件大事,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去全面、審慎地加以研究,更應該有廣泛、充分的討論,而不能僅在專業人士的“小范圍”內征求意見。因此,當“草案”進入立法程序,在人大常委會以及社會上引起激烈的爭論甚至觀點對立時,就成為十分正常之事。當然,會議最終決定將這一“草案”向全民公開,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當屬明智之舉,這與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和要求是完全吻合的。
應該看到,死刑的削減是一種趨勢,但不可能一步到位,應當有節奏地分步進行,也要充分顧及民眾的普遍感受和反應。例如貪污受賄一類的犯罪,它們雖沒有直接損害他人的人身利益,再犯率也近乎于零,但是不是就馬上取消死刑呢?看來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層面的問題。對公職人員貪腐犯罪,社會反響強烈,公眾深惡痛絕,目前依然常見、高發,國家也本著從嚴治吏的思想,以嚴厲處罰來表達堅定的反腐敗立場。對于這類嚴懲呼聲極大的犯罪,就不應去考慮立即廢除死刑。而對于仍然保留死刑的犯罪,則需要通過立法上的修改調整,嚴格限定其適用的條件、情節和建立高標準的證據證明標準,以便為下一步在立法上取消死刑做鋪墊和準備。
刑法總則規范的修改和死刑罪名的調整,事關刑事政策和法律思想未來發展的“大局”,需要走科學立法和更廣泛集中民智的民主立法之路,應當在法律理性與民眾情感、法治趨勢與社情民意之間,通過公開、廣泛、充分的討論、說理和程序性辯論,尋找到真正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立法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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