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證券法第二次“握手” 聯動修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值得資本市場期待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與新證券法形成聯動,草案中提到要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等內容。
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有關公司法和刑法聯動修改的呼聲便越來越高,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與新證券法聯動也正是回應了市場的關切。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日接受媒體專訪時也特別提到,治理財務造假行政罰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續的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構成了立體化的懲治體系,這更為重要。證監會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推動刑法修訂,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罰金標準,讓違法犯罪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中倫律師事務所一位合伙人接受采訪時也對記者表示:“長期以來,單一修法往往帶來法律相互銜接不到位、修改內容難以同步等問題,從而給法律的實施帶來許多修改后‘遺留問題’的制約。新證券法實施后,刑法和公司法明顯也存在這樣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應該加快對公司法、刑法與證券法的聯動修改,在法律頂層建立起一致的法理載體,從而形成有效的合力。”
第二次“握手”
新證券法實施后,業界認為刑法的聯動修改勢在必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表示,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其公認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具體表現在第十三章“法律責任”的規范設置上。該章在具體列舉了發行人、證券公司等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之后,最后在第21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證券違法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他進一步指出:“在我國目前實行‘大一統’的刑事立法模式下,該規定屬于附屬刑法的規范模式,只能籠統和抽象地規定刑事責任的追究。至于具體追究的罪名和法定刑等,則需要在刑法中予以落實。這就必然會帶來刑法與新修訂的證券法之間的聯動修改問題。”
正如王新所講,目前已經出現了刑法的滯后效應,這種情況下同樣的違法行為,刑法的處罰標準與證券法不一致,并且刑法的標準明顯更輕。
如欺詐發行行為,新證券法第181條規定,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刑法規定,“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到,刑法在罰款方面的處罰明顯更輕。
上述的舉例并不是孤例。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副院長婁秋琴指出,刑法所規定的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面對比證券違法行為更嚴重的證券犯罪行為,刑法原本應當給予更重的處罰,但現有的刑法規定卻無法實現這樣的效果。
這種情況下,刑法與證券法的“第二次握手”應該盡快到來。業界認為刑法設立證券類犯罪的罪名,是在證券法頒布之前,體現出刑事立法超前介入的立法態度,算是刑法與證券法的“第一次握手”。
如何提高刑罰
目前尚未能知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提高刑罰的具體內容,但在此之前市場各方也多有討論。
有關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公眾來說,罰金的多少是一項簡單直接的衡量標準。而近期證監會處理一些要案時,行政處罰金額較低便引發了市場諸多議論。因此,業內人士也均提出一定要在刑法修改時提高違法的經濟成本。
王新提出,在我國刑法中,關于罰金刑的設置,有倍比罰金制與無限額罰金制之分。在1997年刑法中,倍比罰金制比較普遍地體現在經濟犯罪之中,也包括證券犯罪。但后來,為了提高違法犯罪人的經濟成本,將生產、銷售假藥等犯罪的罰金額度予以修改,將過去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修改為“并處罰金”,即從倍比罰金制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制,這意味著法官可以突破過去的封頂罰金數額,可以將被告人罰得傾家蕩產,以便徹底遏制犯罪人的經濟驅動力。這值得刑法在下一步設置證券類犯罪的罰金刑時借鑒。
除了罰金外,刑期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點,業界在諸多討論中也提出目前刑法針對部分違法行為設置的刑期過低。
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在今年兩會期間便提出,刑法上欺詐發行罪被納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范疇,最高刑期僅有5年,明顯與其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該罪的刑期設置過低。
他建議,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或者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等證券,數額較大、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同時王建軍還建議,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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