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版國家賠償法:賠償程序漸趨完善成亮點
12月1日,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開始施行,這是該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改。
來自最高法院的數據顯示,從法律實施到今年10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97725件,審結89123件,結案率91.20%。有關專家評價此法“在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等。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就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主要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
賠償義務機關兩個月得給申請人“回話”
“如果公民申請國家賠償,連國家賠償的程序都進入不了,就難以談到對他權利的保障。”完善國家賠償的程序被認為是此次《國家賠償法》修改中的一大亮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說,原來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申請國家賠償,首先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中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確認,申請人只能向上一級國家機關進行申訴。此前,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對于賠償請求拖延不辦、不進行確認,或者是部分確認、部分不確認的情況,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在這次修改過程中,為了讓賠償請求的渠道更加暢通,新法作了一個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的規定,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材料不齊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一直伴隨著高度的“眼球率”,汪光燾委員說:“國家賠償法是所有人都關心的問題,大家關心什么?就是行政權力的問題,行政權力應當規范,這不僅是要規范行使權力的過程,使其行使符合法律,更重要的是行政權力失誤造成損害要賠償的問題進行規定。”
規范公務人員權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就是完善操作程序,《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在這一方面作出了努力,對很多程序的“細節”也進行了規定,縮小了權力進行自由裁量的空間。
例如,新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武增說,這樣使得賠償期限的起點非常明確,可以杜絕賠償義務機關任意拖延賠償期限的情況。
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原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因為精神損害賠償當時沒有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而不能獲得支持。
考慮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武增說,在民事賠償中,我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在受到精神損害后也同樣有獲賠的權利。這次修改規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修法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鐵道部等部門提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疇是本次修訂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大突破,體現了國家法治的進步以及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但這些部門也同時提出,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需要輔之以相應的配套機制,使真正受到精神損害的人得到有效撫慰,建議對何為“造成嚴重后果”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以及撫慰金有無上下限作出明確規定,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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