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婚后如何處置?
【條款】
《意見稿》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產,產權為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產權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為個人財產,并承擔產權債務。
【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
專家表示,不能否認,當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車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臺,正沖擊著“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
馬憶南雖贊同新法的執行舉措,但對其出臺的社會后果表示擔憂:“新法多少會讓年輕人感到婚姻如此復雜,變得像赤裸裸的財產關系,這會帶來巨大的認知沖擊,打破他們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將婚姻視為一種社會保障。”
馬憶南也表示,《意見稿》中,一方貸款購房性質被認定為“誰買就歸誰”過于簡單,并未考慮夫妻婚齡和共同還貸的時長、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等。“只要參與還貸,就已喪失自己的買房能力,法律應將婚齡等因素與財產所有額度相聯系”。
【建議】
北京律師張獻建議,婚前買房署名,共同置業最好寫兩個人名,自己購房最好寫一人名字;父母“贊助”最好保存借條、匯款單等證據;婚前財產最好事先公證,以免日后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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