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禁止皮革、放射性等企業污染水源
3月25日,從市環保局了解到,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伊春市已完成縣、市級飲用水水源地劃分工作,并得到省人民政府批復,包括全市19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省政府正式批復的伊春市及所轄縣(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伊春市中心城區東升水源地、伊春河水源地,鐵力市第二水源地、伊吉密河水源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友好區加工廠水源地、友好水源地、美溪區、紅星區、上甘嶺區、新青區、烏伊嶺區、金山屯區、帶嶺區、五營區、嘉蔭縣朝陽鎮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南岔區、湯旺河區、翠巒區、西林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地表水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6個,面積1404.43平方公里,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13個,保護區面積881.24平方公里。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面積95.24平方公里,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面積1288.81平方公里,飲用水源準保護區面積901.61平方公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法規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淺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后,進一步明確了水源地保護區的地理界線,有利于飲用水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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