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后休息發生事故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案情介紹:現年58歲的田某是滎陽市高村鄉人,他在滎陽市同興碳素有限公司(簡稱同興公司)已經工作了好一段時間。2008年5月31日零時30分左右,田某上夜班,推完一車料后,在工作間外40米處的水溝邊休息,不料被公司路過的鏟車從雙腿上軋過,造成雙股骨骨折。后經醫院全力搶救,但最終還是造成了八級傷殘。
在法庭上,田某讓法官看了自己的傷腿,長長的傷口已經愈合,但接下來他還需二次手術取出鋼板。老田已是58歲的人了,每天遭受傷痛的折磨,連法官都感到一陣陣揪心。
田某出院后,向滎陽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勞動局”)申請工傷,同興公司當時也同意申請工傷。2008年12月26日,勞動局認定田某為工傷。工傷結論出來后,企業一看要掏一大筆錢,拒絕工傷認定。在提請行政復議過后,把勞動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要求勞動局作出田某不構成工傷的認定。
雙方觀點
同興公司的律師說,田某在班中因怠工行為被工作中的裝載機倒車時軋傷,勞動局無視田某的過失,將其違規怠工美化成合法的工間休息,認定其為工傷,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局作出的101號工傷認定書。原告律師還說,田某在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對本事故應負絕對責任。總之,同興公司認為田某的行為是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而引起的。
勞動局辯稱:田某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后工間休息時發生的。工作間隙休息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同興公司提供的田某所受傷害不構成工傷的證據無法律依據。田某受傷事實清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原告律師明白無誤地說,第三人田某在班中因怠工行為被工作中的裝載機倒車時軋傷,這只能證明田某受傷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勞動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同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田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田某與原告同興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田某在工間休息時受傷事實清楚。工間休息是職工勞動過程中的客觀需要,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田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被告勞動局作出的101號工傷認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維持。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田某的傷情確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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