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42號 對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新出口商復審公告
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務部提交新出口商復審申請。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審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申請書提供了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12年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 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
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1年第84號公告裁定的被調查產品范圍一致,即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 1 1、87032412、8703241 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 12、8703331 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 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商務部對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新出口商資格、傾銷及傾銷幅度、補貼及補貼幅度進行調查,井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獲得微量補貼,不征收反補貼稅。
二、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自2013年7月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適用的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0。
三、退還保證金
在本案復審調查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自2012年10月19日起依立案公告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交的保證金,按照本次調查裁決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裁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3年7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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