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的義務和權利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一個月,就有好幾篇企業負責人因為違法排污被拘留的報道,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而受到按日連續處罰。有些企業負責人說,過去對《環保法》確實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須履行什么法定義務,也不知道自己擁有多少權利。
如果說,修訂前的《環保法》相對比較軟,遇事時企業臨時翻翻也來得及,那么,現在不行了。
新《環保法》強化了企業的環境責任,也規范了企業享有的權利。不履行責任義務,將受到相應處罰,而且處罰比修訂前的《環保法》要嚴厲得多,特別是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條款。企業守法經營,當然包括嚴格遵守新《環保法》。不懂法,最終是要付出代價的。同時,企業嚴格按照新《環保法》辦事,也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新《環保法》規定了企業哪些義務和權利呢?我們梳理認為,可以概括為10個“應當”、7個“不得”和8個“可以”。
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什么?
法律條文規定義務,一般以兩種行為模式出現。一種模式是應當干什么,也就是“應為”,應該做出某種行為,比如應當達標排污、應當清潔生產;另一種模式是禁止做什么,或者是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也就是“不得為”,比如不得違法排污、不得未批先建。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即法定義務,必須履行。“應為”而沒有“為”的,“不得為”而“為”的,都屬于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環保法》較修訂前,增加了企業應當清潔生產、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公開排污信息、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等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有的在單行法或者部門規章里已有規定,新《環保法》吸納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規范。
關于企業的法定義務,主要有4個方面。一是清潔生產的義務,包括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不得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污染物施入農田等。二是減排、合法排污義務,包括應當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和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環境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等。四是接受監管、監督的義務,包括不得未批先建、應當接受現場檢查,應當公開排污信息等。
企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企業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概括起來,有民事、行政和刑事3類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當造成污染損害時,需要主要承擔排除危害、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被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受到行政處罰,比如罰款、停業、關閉;被環保部門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分,對于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從事了違法建設、生產或者經營行為,一般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事責任是指,企業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法院判處企業罰金,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期徒刑、罰金等。
總之,企業如果不履行新《環保法》規定的環保義務,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被罰款、按日連續處罰,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甚至拘留、判處刑事處罰等。
新《環保法》規定的責任方式較修訂前更加嚴厲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設施、設備的強制措施,按日連續罰款和拘留。如果企業違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正如有的企業負責人所說,再不能心存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樣繳了罰款,就可以繼續違法排污了。
哪些違法情形將被拘留和追究刑責?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環保法》明確了限制違法者人身自由的適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環境罪適用哪些情形?關于行政拘留,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4種適用情形:(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對這4種情形,法律規定實行“雙罰制”,即拘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同時還要處罰排污企業。
污染環境罪實行的也是“雙罰制”,即排污企業和負責的自然人都構成犯罪,也就是企業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構成犯罪,可以對企業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應條款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拘留對象,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怎么理解?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出臺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
我們理解,企業的股東、負責環保工作的總經理、董事以及副總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都可能受到拘留處罰,且不以主觀“故意”組織、安排實施為要求。只要企業實施了逃避監管的排污行為,相關管理層的人員就會受到拘留處罰;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不只指直接實施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者,即使企業的工作人員自己不親手實施,而是雇用企業外的人員實施,也會被拘留。
關于對環境污染罪的犯罪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理解,公檢法機關在辦案時會參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適用。
義務和權利是對應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明確了企業可以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我們概括為八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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