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蘭州鞋服公司高層因涉嫌隱匿國有資產而受審
原本在國有企業任職,2女子李某、羅某涉嫌利用企業改制的機會,隱匿國有資產共計573萬余元,將隱匿的國有資產變為改制后的集體所有。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一審宣判原系蘭州一家服飾公司總經理李某、原該公司會計羅某,2人犯私吞國有資產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相應罰金。宣判后,2人不服提出上訴。4月7日,該上訴案在蘭州中院依法開庭審理。庭審中,2人均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重點提出認定的涉案錢款與事實不符。案件未當庭宣判。
一審查明,2005年,蘭州服裝鞋帽公司根據蘭州市政府關于國有資產國有企業改革文件的規定,依照相關程序進行整體改制,時任蘭州服裝鞋帽公司的總經理李某與會計羅某預謀后,將公司下崗職工的生活費、養老金等費用賬外隱匿,未納入財務正常核算賬目,截至當年5月31日,共有152萬元國有資產沒有納入改制范圍。
2005年10月,羅某分多次將上述隱匿的152萬元轉入改制后的該服飾公司(李某系公司總經理)賬戶102萬元,轉入蘭州服裝鞋帽公司賬戶40萬余元,4萬余元由羅某保管,其余6萬元用于2006年至2008年公司的支出。此外,在改制資產評估過程中,李某、羅某為了使得公司在城關區靖遠路的房產不納入改制,從蘭州市規劃國土資源廳取得了涉案房屋為違章建筑的證明,致使該處900多平方米的房屋評估價值為零。2005年10月,該公司又跟蘭州市城關區拆遷辦簽訂了700多平方米的貨幣補償協議書,獲得拆遷補償款421萬余元。
一審認為,李某、羅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私吞國有資產罪。2人有自動投案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宣判后,2人提出上訴。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羅某分9次將拆遷款中的404萬元轉入服飾公司賬戶,其余款項留在蘭州服裝鞋帽公司賬戶。李某、羅某在公司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共計573萬余元,均由改制后的服飾公司實際控有,將隱匿的國有資產變為改制后的集體所有。2008年8月27日,服飾公司分兩次將隱匿的487萬元上繳蘭州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案發后,2014年7月8日,2人被取保候審。
在當日的庭審中,李某提出,一審判決與事實不符。其辯稱152萬元是企業過渡時職工生活費等。“企業改制領導小組要求平穩改制,152萬元用于安撫員工等花費,況且錢款并不是自己一個人決定的,是公司集體經過多次開會決定的。”而關于隱匿靖遠路拆遷款,是在國有企業改制結束才到賬。羅某認為自己委屈,不應該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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