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絨((000982):訴訟進展
證券代碼:000982證券簡稱:*ST中絨公告編號:2019-81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于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一、訴訟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訴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17,765,859.56元,利息、罰息共計26,282,964.56元(利息、罰息暫計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計544,048,824.12元,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資產、股權折價、變賣、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詳見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8-109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之訴訟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因上述糾紛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申請及(2018)寧民初113號民事裁定,查封、凍結了
被申請人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名下部分財產。詳見本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9-19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二、上述訴訟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18)寧民初113號],判決內容如下:
1、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償還借款本金517,765,859.56元,利息26,282,964.56元(計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計544,048,824.1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實際欠付本金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
2、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有權以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質押的131,600千克無毛絨、355,900千克澳毛條、1,010,340千克水洗絨、135,800千克原絨、29,700千克絨條、127,160千克毛條、108,000千克羊絨面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3、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有權以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
限公司質押的50,000千克無毛絨、80,000千克色絨、47,400千克羊絨紗線、28,900千克羊絨紗條、290,068千克羊絨面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4、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有權以被告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質押的21,405件羊絨衫、739件羊絨大衣、929件羊絨附件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5、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有權以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20,442.09萬股股權、寧夏中銀絨業進出口有限公司2,000萬股股權、北京卓文時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875萬股股權、江陰中絨紡織品有限公司5,000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款在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
6、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實現質權后,有權向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8、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
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62,044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本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目前正在對原告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復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民初113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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