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紡織A(000045):涉及仲裁結果
深圳市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被申請人”)與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集團”或“申請人”)之間關于《合作協議》的糾紛案已于2020年12月1日于深圳國際仲裁院第七仲裁庭開庭審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庭送達的(2020)深國仲裁452號《裁決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本次仲裁當事人
申請人: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機構:深圳國際仲裁院
(三)仲裁機構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開庭時間:2020年12月1日
(五)《仲裁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的請求事由
申請人認為,受制于被申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波光電”)仍在實施的全資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申請人在增資后實際上根本無法主導盛波光電的經營管理,無法發揮申請人在體制、機制、產業、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及行業整合的成功經驗,更無法按預期實現盛波光電的產線聯動、產業整合和資源整合工作,導致《合作協議》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申請人進行業績承諾和利潤補足的合同基礎蕩然無存。在此情況下,若繼續履行《合作協議》項下的業績承諾補足義務對申請人明顯不公平且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六)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情況
1、裁決申請人免予履行《合作協議》第3.1條約定的2019年度業績補償義務,即,申請人不再向盛波光電支付人民幣24,478.38萬元;
2、如果仲裁庭經審理認為不予支持上述第1項仲裁請求,則:請求裁決解除《合作協議》第3.1條;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已支付的2018年補償款19,726.87萬元;以及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其本可獲得的利潤損失20,234.07萬元;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及仲裁庭的實際開支費用。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決情況
仲裁庭于2021年3月25日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免予履行《合作協議》第3.1條約定的2019年度業績補償義務,無須向盛波光電支付2019年業績差額補償款人民幣24,478.38萬元;
(二)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682,011元和仲裁員實際開支人民幣8,000元,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三)不支持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仲裁為終局裁決,裁決結果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不會影響盛波光電的生產經營。公司與錦江集團將繼續本著互惠共贏的原則積極履行股東職責,切實提升盛波光電的生產技術、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四、備查文件
(2020)深國仲裁452號《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
深圳市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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