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潤(600070):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人員名單
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召開的第九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確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
1、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1)公示內容:公司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名單和職務;
(2)公示時間: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共計12天;
(3)公示方式:公司內部公示;
(4)反饋方式:以書面等方式進行反饋,并對相關反饋進行記錄;
(5)公示結果:在公示的時限內,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
2、關于公司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激勵對象與任職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簽訂的勞動合同、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激勵對象的工資單及公司為激勵對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憑證。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對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
公示情況及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時的公司任職人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
5、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說明。
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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