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這些海關新規將正式實施!
新春佳節即將來臨,那么春節過后海關政策又有什么變化呢?小編特整理了2月1日起實施的海關新政,請進出口企業和相關服務企業予以特別關注。
報關單位登記
關于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1號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關檢業務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簡化相關登記手續,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備案,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在海關備案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全國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關于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及其在海關備案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全國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關于臨時注冊登記
申請人辦理海關臨時注冊登記的,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和非貿易性活動證明材料即可向海關申請辦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7日
多證合一
關于《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工商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現就《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申請人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需要同步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應按照要求勾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備案登記,并補充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多證合一”流程完成登記,并在總局層面完成與海關總署的數據交換。海關確認接收到企業工商注冊信息和商務備案信息后即完成企業備案,企業無需再到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企業可以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網址:www.singlewindow.cn/)“企業資質”子系統或“互聯網+海關”(網址:online.customs.gov.cn/)“企業管理”子系統查詢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備案登記結果。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不再核發《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需要獲取書面備案登記信息的,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在線打印備案登記回執,并到所在地海關加蓋海關印章。
“多證合一”改革實施后,企業未選擇“多證合一”方式提交申請的,仍可通過“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登記申請。相關業務辦理依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43號公告執行。
涉及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登記的具體業務問題,企業可以咨詢海關12360熱線或所在地海關。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1月9日
報關單填制規范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
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第三條第五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八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第十二項,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見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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