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柯橋早克蘭紡織品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海關處罰
2019年2月21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的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義關緝違字〔2019〕0010號)顯示,紹興柯橋早克蘭紡織品有限公司出口滌綸染色布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述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義烏海關決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2.6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緝違字〔2019〕0010號
當事人:紹興柯橋早克蘭紡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阿不都賽買提·庫爾班,聯系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柯橋領先國際貿易中心2幢0619室。
2018年8月21日,當事人紹興柯橋早克蘭紡織品有限公司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75800米滌綸染色布,申報單價1.6美元,申報總價121280美元,報關單號為292120180218767907,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為退稅貨物。2018年8月22日,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滌綸染色布58004.1米,比申報少17795.9米,與申報不符。當事人申報不實的行為已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的管理。
以上行為有1、出口貨物報關單證;2、查驗記錄及清單復印件;3、貨物采購訂單及合同復印件;4、查問筆錄;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
當事人紹興柯橋早克蘭紡織品有限公司出口滌綸染色布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述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02月21日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