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伙伴協定」(RCEP)15國宣布達成協議
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表示,東協10國與韓國、中國大陸、日本、印度、澳洲及紐西蘭等16國于本(108)年11月4日在泰國曼谷舉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協定(RCEP)」高峰會議,本次會議中除了印度以外之其他15個國家元首代表共同發表聲明,宣布RCEP 20個章節之所有內容談判達成協議,并擬訂于2020年完成簽署,未來亦將積極與印度協商未能達成共識之議題。
據指出,RCEP自2013年5月展開第1次諮商后,7年來陸續進行諮商,目前就20個章節之協定文達成協議,貨品、服務及投資領域之市場開放議題亦已進入最后階段之諮商,僅剩下部分國家需達成協議。RCEP協定文之章節包括貨品、貿易救濟、服務(金融、通信、專業服務附則)、自然人移動、電子商務交易、投資、原產地、通關、衛生及檢疫措施(SPS)、技術性規范及符合性評估程序(STRACAP)、智慧財產權、競爭、政府采購、中小企業、經濟技術合作及總則之5個章節。
韓國政府認為,RCEP為韓國簽署之第一個全球最大規模巨型自由貿易協定(Mega FTA),會員國人口占全球人口一半以上,會員國總GDP占全球GDP之1/3。另RCEP會員國包括最貧困開發中國大陸家及已開發國家等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之不同地區國家,但大多數為成長潛力高之國家,可望成為韓國企業拓展有快速成長潛力市場之平臺,韓國政府并期待以東協為主軸(centrality)之RCEP有助于韓國進一步發展與東協及印度之合作關系,為推動新南方政策之良好機會。此外,于目前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擴散之情況下,韓國政府與企業均期望透過RCEP,改善區域內之貿易及投資環境,促進區域內人文及物資交流。
韓國政府另表示,未來歷經RCEP區域內數個國家制造生產之貨品亦適用于優惠關稅,將可提升區域內之價值鏈,拓廣與新南方重點國家之貿易類型,并預計韓國企業將持續于RCEP區域內投資,確保多元化之區域內生產基礎架構,增加企業拓展新市場之機會。
達成協議之RCEP 協定文內容如次:
一、確定最新之貿易規范:RCEP加入韓-東協FTA未包含之電子商務交易、智慧財產權章節,確保符合貿易環境變化之最新規范。
1.目前數位技術快速發展,預期加入電子商務交易章節將有助于擴大拓展RCEP會員國之電子商務交易市場,加速第4次工業革命相關產業之發展。
2.智慧財產權章節將包含著作權、專利、商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范,加強保護著作權,有利韓國在RCEP區域內安定拓廣韓流文創內容。
3.RCEP亦加入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及競爭等未加入韓-東協FTA內之章節,期以提高該些領域之透明性。
二、奠定貿易便捷化之基礎:訂定綜合16個國家之原產地基準,提高企業利用FTA之便利性,加強區域內之價值鏈。
1.統一與RCEP會員國中簽訂之7個雙邊FTA(韓-新加坡、韓-東協、韓-印度、韓-澳洲、韓-中國大陸、韓-越南、韓-紐西蘭)原產地基準,改善原產地證明之作業,節省企業之費用及減輕企業之負擔,并方便企業利用。
2.于RCEP區域內采購材料并加工之貨品將采取材料累積認定,建立區域內生產之價值鏈,加強區域內產業之連結,確保企業之競爭力。
3.加入韓-東協FTA未包含之通關及貿易便捷化章節,預期可提高韓國企業利用RCEP之便利性。
三、改善服務及投資領域之規范:較韓-東協FTA更加強服務及投資市場自由化之規范,提高投資者之權益。
1.較韓-東協FTA加強服務業之自由化,期待活絡區域內服務貿易。透過簽訂金融及通訊之附則,保障拓展金融科技、金融及通訊產業之基礎架構。
2.鑒于最近對RCEP國家投資增加,確保較韓-東協FTA高水平之投資自由化及保護規范。
四、保障與新南方主要國家之長期伙伴關系:奠定促進合作之基礎,帶動區域內之經濟發展及成長。建立可促進發展水平差距大之會員國間互惠合作之架構,推動區域內策略性合作關系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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