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000971):收到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
證券代碼:000971 證券簡稱:*ST 高升 公告編號:2020-88 號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 暨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618 號《民事判決書》?,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民初 618 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原告方董云巍提供的《借款及保證協議》、《債權轉讓協議》等資料,該《借款及保證協議》系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作為唯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董云巍、鄢宇晴簽訂,借款金額 4,000 萬元,借款限為 3 個月,月利率 2.5%,協議約定上述借款資金匯至北京文化硅谷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的指定銀行賬戶。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韋振宇及其關聯方對上述借款提供了無限連帶責任保證。2019 年 5 月 6 日,鄢宇晴與董云巍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鄢宇晴基于上述《借款及保證協議》享有對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受讓方董云巍。 上述《借款及保證協議》未經公司審批程序,公司對該借款事項事先不知情。 本案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立案,并分別于 2020 年 6 月 9 日、9月 3 日、9 月 25 日、10 月 27 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公司于 2020 年 11月 5 日收到一審《民事判決書》。 公司分別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關于大股東股份被凍結及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7 號)、《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6 號)、《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暨訴訟事項的公告》(2019-77 號)對該事項進行了披露。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61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高升控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董云巍償還借款本金 40,000,000 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9年 6 月 11 日止為 6,180,821.92 元,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應當以 40,000,000 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 24%計算): 2、韋俊康、韋振宇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高升控股對董云巍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72,704.11 元,由高升控股、韋俊康、韋振宇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董云巍、高升控股、韋振宇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 之日起十五日內,韋俊康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四中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借款事項系公司時任董事長未經公司審批程序違規使用公司印章所致,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公司本身的生產經營,實際使用方為公司原控股股東關聯方北京文化硅谷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事先對該借款事項也并不知情。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已會同專業的律師團隊準備上訴,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尚需經人民法院最終審判,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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