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000971):收到民事判決書暨訴訟進展
證券代碼:000971證券簡稱:*ST高升公告編號:2020-80號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暨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高升控股”)于近日分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7號、(2020)京04民初521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判決書》,北京中泰創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創盈”)、北京北洋博天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洋博天”)就公司所涉相關擔保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泰創盈案
(一)案件背景
2017年6月,公司第二大股東藍鼎實業向中泰創盈借款,中泰創盈委托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以下簡稱“上海銀行白玉支行”)向藍鼎實業放款,三方簽署了《人民幣單位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肆億伍仟萬元整(? 450,000,000.00),借款年利率為15%,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
公司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韋振宇違規使用公章,向上海銀行白玉支行、中泰創盈出具《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對藍鼎實
業的該筆借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其關聯方太平洋光纜數據通訊有限公司也為藍鼎實業該筆借款提供了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中泰創盈以保證合同糾紛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訴訟,訴公司及太平洋光纜數據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擔保方償還中泰創盈借款余額人民幣1315.26萬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違約金576.96萬元(以借款本金1315.26萬元為基數,按照每年24%的利率標準計算),合計1892.22萬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按照每年24%的利率標準計算的違約金,并支付其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公司分別于2019年1月26日、2019年3月27日、2020年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關于大股東股份被凍結及公司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7號)、《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6號)、《關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的公告》(2020-06號)對該事項進行了披露。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7號《民事判決書》,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加蓋公司公章的《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無效。中泰創盈要求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或基于保證合同無效而承擔民事責任,于法無據。對中泰創盈要求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二、北洋博天案
(一)案件背景
公司前實際控制人韋振宇關聯方北京文化硅谷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硅谷”)于2018年6月25日與北洋博天簽署了《借款協議》,借款金額6415萬元,借款期限90天,借款年利
率為24%。韋俊康、韋振宇為擔保方,因時任董事長違規使用印章,公司在協議中簽署了擔保方。
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與北洋博天簽署了《關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北洋博天同意對第一筆借款的期限予以展期至2018年12月30日,并向借款方文化硅谷新增6,414萬元借款,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藍鼎實業(湖北)有限公司、韋俊康、韋振宇及其關聯公司就文化硅谷的前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在該擔保協議中未蓋章,僅有時任董事長李耀簽字。
因文化硅谷借款逾期未履行完畢還款義務,北洋博天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提起訴訟,起訴標的約1.5億元,案號為(2019)遼法執01執保字第87號;根據沈陽中院出具的(2019)遼01民初676號《應訴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沈陽中院已受理北洋博天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裁定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四中院處理。
公司分別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29日、2020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關于公司主要資產被凍結暨違規擔保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81號)、《關于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89號)、《關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2019-94號)、《關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2020-51號)對該事項進行了披露。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52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關于公司的責任認定中明確,北洋博天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以及必要的注意義務,未審查公司的章程規定及股東大會決議,不能認定北洋博天具有善意,《借款協議》和《補充協議》對公司不生效。對于時任董事長未取得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簽署相關協議的行為,屬于無權代表行為,對于時任董事長越權代表簽訂上述兩份合同的行為,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于北洋博天提出請求公司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三、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7號和(2020)京04民初521號《民事判決書》,公司對中泰創盈案和北洋博天案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及相關訴訟費用。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本次訴訟對公司正常經營未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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