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嚴查IPO專利造假,中國股市加速“排毒”
日前,證監部緊急發函“對5月1日前上報的IPO在審項目進行全面核查”;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明確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6日,人民日報一周內連續發表五篇文章劍指證券市場內幕交易……
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監管部門的嚴厲核查、中央級媒體的連續追問,表明了管理層在加速清除證券市場的“毒瘤”。
中央媒體聚焦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嚴重破壞了市場交易的公平,令不少中小投資者深惡痛絕。從杭蕭鋼構天量訂單到延邊公路借殼, A股市場上的內幕交易大案讓人記憶猶新。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明確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對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情形將立案追訴。隨后,人民日報連續發表五篇文章,矛頭直指股市內幕交易。
緊隨著新華社對房地產市場“六連評”的是房地產行業的暴風驟雨,人民日報的此次密集出手,是不是也意味著內幕交易嚴打時代的到來呢?著名證券律師嚴義明認為,從最近中央級媒體的持續報道和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法規來看,國家相關部門下了決心重點治理內幕交易問題。
奈何,在這樣的輿論壓力中,依然有企業頂風作案。5月19日,宏達股份出現異動,成交放出6.7億元的巨量,是前一個月平均每天2億多成交量的近3倍,而當日晚間,公司即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大股東正在醞釀對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將停牌最多一個月。對此,人民日報在21日在一文中《資金“先知先覺”屢屢出現巧合還是內幕信息泄露》中指出,19日當天大量買入宏達股份的資金可能涉嫌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隨后,5月25日,通化金馬以漲停板報收。從深交所在當天收盤后公布的成交回報看,已經有通化地區的資金大舉介入通化金馬。當晚,公司就公告稱,收到第一大股東通化市永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通知,通化市二道江區政府近期將商談涉及公司重大事宜的事項。{page_break}
【點評】加大處罰力度獎勵舉報者
對于內幕交易屢禁不絕,著名財經評論家葉檀昨日分析稱,“實際上,對于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的法律條文是比較完備的。但是,在執行層面上存在很多問題。例如,投資者利益受損,想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維護自己的利益,卻不能直接上訴,要首先獲得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書。從這個層面來看,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具備獨立性,難以執行也就不難理解了?!币沤^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就要完善機構,簡化程序,加大處罰,提高賠償。
證券維權律師宋一欣向本報記者表示,可以“實行舉報獎勵制度”的方法來打擊內幕交易。在這類案件檢查、監管、處罰與制裁的取證有難度。因此,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應鼓勵舉報,并實行舉報獎勵制度。
監管部門嚴查IPO專利造假
昨日,星網銳捷再次上發審會并獲得放行。公司在2008年6月27日通過發審委審核,并于今年4月2日獲得證監會核準發行的批文,但在已經確定4月19日正式發行之前,因發現公司部分專利已經被終止而最終暫緩發行。
3月18日,已募資4.16億元的蘇州恒久因被媒體曝料,有5項專利技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布終止而造成創業板上市擱淺,由此拉開了今年“專利門”序幕。
4月20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向保薦機構下發監管函,要求對5月1日前上報的在審項目全部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專利、商標、訴訟和仲裁、關聯方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但是,這樣的自查是否能解決問題呢?
事實上,專利造假僅僅是IPO亂象的冰山一角。市場上有關上市公司IPO造假的新聞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前有江蘇三友隱瞞實際控制人變更長達五年未被發現,后有蘇州恒久被曝在招股說明書中核心專利造假;遠有大型國企四川長虹被舉報財務造假而牽出塵封10 余年的老賬,近有港股的洪良國際被指包裝上市而使其審計師被廉政公署起訴。
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擬上市公司、保薦券商、法律顧問等等不惜鋌而走險,為公司帶上高科技的光環,為過會和高市盈率發行做鋪墊。
一位長期從事投行業務的保薦人告訴本報記者,為了保薦成功,保薦人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就算出了問題,也不過是暫停一段時間保薦資格而已,而一旦保薦成功,上百萬的簽字費和其他利益就到手。{page_break}
【點評】企業IPO專利造假必須退市
華夏時報總編輯水皮也向本報記者指出,“IPO業績包裝的問題,實際上還是機制的問題,在于責任落空,出了問題誰也不負完全責任,像在境外就沒有發審委,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各司其職,誰管的部分出了問題就查誰。再一個就是,中國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違法成本偏低,查處力度不夠大?!?/P>
著名證券律師宋一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虛假陳述的認定范圍主要指財務數據上的造假,而針對創業板企業,虛假陳述僅指財務造假顯然是不夠的,還應包括涉企業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造假上?!?/P>
之前香港股市對于IPO過程中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給予強制退市。對此,宋一欣也建議,對于創業板上市企業發生虛假陳述的,應立即依法進入“準退市”狀態,一經最后責任查明,即進入“退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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