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平臺售假取證難 冒充名牌涉案金額3億元
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5年度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假冒注冊商標案件4起,侵犯商業秘密、侵犯著作權案件各兩起,其余兩起案件涉及商標、專利使用權。
據介紹,2015年,檢察機關堅決打擊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起訴8664人。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涉及專業領域,專業性強,發布典型案例為辦理此類案件樹立了標尺。
利用網絡平臺售假取證難
網購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帶來困擾,玲瑯滿目的商品讓人難辨真假,很多不法分子通過知名網絡銷售平臺將假貨銷往全國各地,受害者眾多,取證難度大。
2011年9月,被告人駱立新、白高元、丁偉共同成立廈門丸酷斯商貿公司,由駱立新負責銷售,白高元負責財務,丁偉負責進貨,銷售假“耐克”運動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丸酷斯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購進明知是假冒“耐克”運動鞋仍銷售給“名鞋庫”“唯品會”等商家,銷售金額共計 3000余萬元。
2013年10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對3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14年8月,思明檢察院對丸酷斯公司、駱立新、白高元、丁偉提起公訴。2015年1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丸酷斯公司罰金1000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駱立新、白高元、丁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
本案涉案金額高達4000余萬元,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從海量證據中認真梳理比對,著重分析各個犯罪嫌疑人主觀犯意,厘清各自罪責。針對網絡犯罪取證難的特點,列出詳細的取證清單和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并要求偵查機關進行專項司法審計,準確認定涉案金額,為后期對涉案公司及相關人員的定罪處罰打下扎實的證據基礎。
檢察機關重拳打擊此類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凈化了網絡消費環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冒充名牌涉案金額3億元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金額最高的達3億余元,此案犯罪團伙組織體系嚴密、層級分工明確、售假時間較長、售假手段隱蔽,采取多種手段逃避偵查,且售假對象多為境外人士,國際影響惡劣。
2006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如國作為上海韓城企業管理公司(亦稱“淘寶城”)的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在“淘寶城”的控制地位,在其負責“淘寶城”商鋪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間,長期提供場所放縱、容留商戶售假,并向商鋪收取“擴大經營費”共計90余萬元。
經查,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間,租賃“淘寶城”商鋪經營的商戶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罪的共計33件,涉案金額共計 3億余元。公安機關查獲的假冒“LV”“GUCCI”“CHANEL”“DIOR”“PRADA”等世界知名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1.6億余元。
2015年,此案17名被告人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目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已經對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至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8萬元至3000元不等。
為確保案件辦理質量和效果,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及時介入引導偵查,針對本案中犯罪行為交織、涉案人員互相包庇、窩點互有串通等情況,在進一步固定涉案人員口供和涉案資金審計鑒定等方面向偵查機關提出補偵意見。為查實售假犯罪細節,辦案人員赴“淘寶城”實地調查商鋪銷假、店面布局、暗格位置、貨物藏匿等情況,并通過筆錄、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夯實被告人對銷假行為明知故意的關鍵證據。
{page_break}商業秘密被泄企業獲賠50萬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關乎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為研發團隊成員,參與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團公司對色氨酸生產技術開發的研發工作,并簽訂相關保密協議。工作期間宋斌私自復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藝試生產總結的電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中。2013年宋斌辭職后以網名“梅花”在互聯網“發酵人論壇”上發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術方案。
經鑒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術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與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藝試生產總結中記載的相關信息實質上相同。經審計,梅花公司色氨酸生產技術研發成本為1600余萬元。
宋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7日,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呈現多發態勢,特別是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客觀上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傳播商業秘密提供了便利條件。
檢察機關在指控犯罪中,著重對行為人的保密義務和權利人的損失數額進行了分析論證,指出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損失”應當根據研發成本、實施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最終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本案的查辦解決了實踐中類似案件的難點,有助于引導權利人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也有力震懾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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