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繳存政策確實有調整:“三變三不變”
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52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市自2016年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上下限。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是指當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根據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本市2015年平均工資水平,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4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5年月平均工資。
上海每年7月1日都要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但是今年上海不僅調整了公積金繳存基數,還調整了補充公積金繳費比例,并對補充公積金也設置了繳費上限,以上“雙重限制”是在國家對于公積金繳存政策調整的背景下進行的。
需注意,住房公積金雖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但絕不是“可繳可不繳”。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相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事實上一些人正是通過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來降低工資總額,從而減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此前公積金個稅征收起點已有變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超出的部分將計入當期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今年上海公積金繳存政策確實有調整,可概括為“三變三不變”。
關注一
公積金繳存基數有變,確定原則不變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5939元,但是僅為具體數額的調整,確定繳存基數的原則并沒有發生變化,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計算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應與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是一致的。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2015年職工平均工資有關事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12號),2015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939元。
2016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6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另外,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后仍由單位安排工作崗位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仍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后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由職工每月享受的傷殘津貼標準代替工資收入計算。
關注二
補充公積金比例有變,公積金比例不變
2016年度,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單位7%,職工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單位1%-5%(取正整數),職工1%-5%(取正整數),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計入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5%之間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相同,每個職工的繳存比例之和原則上應一致。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規定: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但是原來我國不同省市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管理差距巨大,如北京最高繳存比例為12%,深圳、廣州最高比例為20%,蘇州工業園最高比例則高達25%。上海原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7%,但是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在不大于各8%不小于各1%的范圍內,由單位自行確定。
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國務院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高收入和防止逃避稅收。正如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第38號)》所指出的那樣,要防止一些地區、行業、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為職工亂發津貼補貼,逃避稅收,進而擴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之間職工收入分配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部門,督促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嚴格執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規定。
上海2016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從1%至8%調整為1%至5%,這是一個重大變化。但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7%。因為兩者相加并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12%。
另需注意,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不可以有選擇性地為部分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原則上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即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應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一致。
關注三
補充公積金增設上限,公積金設限不變
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設上、下限,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下限為282元。按規定計算得出的月繳存額,如在規定的上、下限范圍之內,則按實確定,如超過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確定。同時,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至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元。所謂上限,就是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所謂下限,就是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對補充公積金也設置了繳費上限,是今年另一個重大變化。雖然原來上海補充公積金與公積金之比并非特別高,但是與公積金繳存額有上下限的限制不同,補充公積金繳存額沒有上下限限制。但是從今年7月1日起,上海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都設置了上限,而公積金繳存額設置設上下限不變。
在上海,原來當補充公積金在5%以內的情況下是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而當補充公積金的比例超出5%,單位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中,超過部分將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這次上海調整公積金繳存政策,總體上影響是有限的。對于大多數只繳納基本公積金或補充公積金在繳納比例在5%以內的職工,則幾乎沒有什么影響。
至于去年下半年起,在業內傳聞的公積金繳存下限,將由為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亦未成為現實。另外,符合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關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可見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調整還是比較謹慎的,考慮到了當前經濟形勢下行形勢下企業和職工的承受力,盡量讓職工多拿一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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