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經濟部:修改紡織品和服裝標簽標準
墨西哥經濟部于2011年12月23日發布一項決議,修改墨西哥2006年紡織品和服裝官方標簽要求標準NOM-004-SCFI,這個標準確定紡織產品、服裝、配件和家庭用品標簽標準,2006年標準最初發表于2006年6月21日墨西哥聯邦官方公報。新要求于2012年2月23日生效。
修訂后的規定適用于大多數紡織產品,其中,紡織成分超過數量的50%。這包括所有服裝產品,以及相關的服飾和家用床上制品。然而,標識要求不包括某些一次性產品和家用產品。
例外情況包括烤箱手套、一次性抹布、紙尿布、衛生巾、棉簽、嬰兒濕巾、用于外包裝和包裝的材料以及電熱毯,用紡織原料生產的玩具、面具、家具、表帶、盾牌、旗幟、拉鏈和/或緊固件、按鈕和紡織材料制成帶扣。
新修訂完成之后,2005年標準NMX-A-099-INNTEX被NMX-A-099-INNTEX-2007替換(紡織纖維和長絲術語和分類);2004年NMX-A240-INNTE被NMX-A-240-INNTEX-2009替換(紡織行業服裝紡織項目的保養說明符號-規格)。
商標規范根據聯邦消費者保護法,所有商業信息必須以西班牙文注明,但是可以附加任何其他語言。
如果一件產品有襯里,如果襯里與產品使用同一種材料,襯里不必重復商業信息。
纖維低于總量的5%,可能被視為“其他”。當每件產品中的兩種或者更多纖維低于5%,也可可能將總量視為“其他”。例如,60%棉和30%聚酯,4%錦綸,4%氨綸和2%丙烯酸,可以被視為60%棉,30%聚酯,10%其他。
•包含兩種或更多纖維的紡織品必須列出每種占5%或更多的纖維內容。這個清單總量必須是100%。“羊毛”一詞可能包括綿羊或羔羊、兔毛、羊絨纖維,并可能包括駝絨、羊駝、美洲駝和駱馬纖維,以及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的羊毛制品。
例如:55%美洲駝45%羊駝,可表示為:100%羊毛。
•對于紡織品、家用床上用品、服裝及配件,允許兩種或者以上纖維公差為3%。這里指每種纖維總量的公差,不是一種產品總量的公差。當一件產品標簽說40%棉花,它的實際含棉量可能在37%-43%。注意,3%公差規定不適用于單一纖維產品(例如100%棉)。
成品的國家產地應該以西班牙文注明,或者按照有效的官方對外貿一般規則的國家代碼注明。
墨西哥官方標準要求注明服裝和服裝輔料的商業信息。服裝及配飾要求在領口、腰部或者任何其他可見的位置有一個永久清晰的商標,商標以西班牙文提供如下信息(或任何其他語言以及西班牙語言):
•品牌名稱•纖維成分(墨西哥標準NMX-A-099-INNTEX-2007)•尺寸•清洗/保養說明•原產國(墨西哥標準NMX-A-2009240-INNTEX的)•對個體: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自愿聯邦納稅人登記(RFC)編號。對公司:制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和地址,以及自愿RFC編號。這些信息必須注明在產品的永久性標簽上,臨時標簽上或者密封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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