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特印染廠與富山工業區“對簿公堂”
富山方面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予以解除,工業園方面將原額退回當初謝賦繳納的土地轉讓金。當年的握手言歡已不復存在,有的只是雙方律師的唇槍舌劍。
290多萬“拿下”251畝地
富山工業區是2003年設立的,在2008年整合了龍山工業區后,才改為如今大家熟悉的富山工業園。
設立之初,招商引資是所有工作的重頭戲。謝賦說,這一年,他收到工業區的多次盛情邀請,對方許以各種優惠政策,承諾“一條龍”服務。當時的謝賦也意氣風發,他在中山開辦的紡織印染廠效益不錯,正打算在原址上擴建廠房,看到富山這邊的政策更優惠,園區管委會的人誠意很足,一直把他奉為“座上客”,于是決定在富山投資。
當年4月21日,他與富山工業區管委會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工業區出讓251畝土地給謝賦的公司開發利用,出讓價為290多萬。
工廠用地一年三度被調整
然而,合同簽訂還不到一年,2004年4月12日,工業區管委會發出一份調整土地使用面積的通知,上面寫到,由于謝賦目前開發建設面積只有5000平方米,只占建筑總面積的15%。因此根據有關規定,將謝賦閑置的土地調整給其他項目使用,決定調整的面積近53畝。同年6月21日,又一份調整土地使用面積的決定下來,決定調整41.3畝土地。在這一年年底的12月7日,第三份核減工業用地使用面積的通知發下來,決定在謝賦的項目用地上核減75.3畝給其他項目。
到了2005年,一份停工通知發下來,上面提到,由于謝賦公司的規劃方案和環評報告都未經批準,再根據斗門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富山工業區發展需要,要對謝賦公司用地進行調整。謝賦說,直到看到這份通知,才終于明白,原來是印染企業不符合工業園和斗門區的產業規劃。
謝賦說,他看出對方是下“逐客令”了,但他認為自己不能走得不明不白,自己的投入要有個說法。后來,工業園組織人員欲拆除其工地,但由于謝賦多方信訪,這一局面僵持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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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指已無訴訟主體資格
今年3月,斗門區法院受理“富山工業區管委會”與謝賦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富山方面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予以解除,工業園方面原額退回當初謝賦繳納的土地轉讓金。
謝賦的辯護律師認為,“富山工業區”從2008年起就不存在了,而今卻又跳出來起訴是不對的,因為其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
昨天下午,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了三個小時,法院宣布擇日再審。
部門回應
關于規劃
如今是請權威公司制訂
昨天傍晚,富山工業園管委會一位姓劉的副主任對南都記者說,由于工業園與謝賦公司的合同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他不方便說什么,不管是“官告民”也好,“民告官”也罷,在法庭上地位都是對等的,一切以法院的最終裁決為準。
對于園區的產業定位是否具有前瞻性,在定位調整以及官方領導更迭過程中是否注意到了銜接性的問題,劉副主任表示,對于工業園過去的情況他不便發表意見,但對于未來的情況他可以談一談。
“我們現在的定位就是很明確的,是請國內最權威的中資公司來做的產業規劃。”劉副主任認為,這個產業規劃就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當前的富山主要打造電子信息、臨港裝備制造、家電等三大產業,從去年年底開始,又在計劃拓展第四大產業,即生物醫藥產業,因此,在招商引資時也不會盲目,只要圍繞這幾大產業即可,這就是先有產業規劃,謀定而后動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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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型
會引導企業改造,“不會趕走”
對于產業規劃前已經在工業園內經營,但并不符合當前產業規劃的企業,劉副主任說,工業園會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實現轉型升級,而“不會趕走”,因為現在是服務型政府,沒可能趕走誰,同時這么做也會“違反《物權法》”。如果有些企業的確不適合園區產業規劃,在無法做到轉型升級的情況下,或許將不得不被淘汰出去,那么需要做的首先是工業園與企業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走法律程序,通過法律總歸能解決問題。
“我們對所有的投資企業都是一視同仁的,每年我們都有企業服務月。”劉副主任說,珠海在服務企業和依法依規辦事方面還是做得不錯的,各方面也很透明,近年來法律法規更為健全,即便領導更迭,政策的銜接上也不會有問題,因為法治社會,政府有做得不對的地方,“民告官”也沒什么奇怪。
專家觀點
政府和市場的手要有明確界限
廣東省社科院消費與市場研究中心主任、廣州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會會長王強東對于斗門這場“官告民”的官司談了幾個觀點:
首先,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上,能交給市場的就交給市場去管理,政府和市場的手要有明確界限;其次,對于一些園區缺乏前瞻性的產業規劃變動,要通過各企業自身發展來解決問題,企業自己解決不了的自然會被淘汰;再次,政府在明晰了定位的情況下,要妥善處理好原先引進的企業和新進企業之間的關系,不能搞“清一色”,要促使不同企業間互補合作;最后,最關鍵的一點是,政府不能把傳統產業當成是落后產業,不一定是科技含量高的才是現代產業,服裝業、餐飲業同樣可以發展成為現代服務業。
對于富山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王強東認為要通過《合同法》來解決,合同簽訂了就履行,有變動了就協商,要按法制軌道、契約精神、誠信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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