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商品 超九成系假貨
假貨,消費者痛恨,商標權利人也痛恨。北京市法院系統的辦案數據顯示,侵犯商標注冊權案件中,涉案商品九成系假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件近年呈現持續多發趨勢,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
商標侵權商品 超九成系假貨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受理了知名品牌“百麗”鞋業商標權糾紛5起案件。
4月2日,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庭前談話。原告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表示,其依法擁有“BeLLE”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在被告北京市百榮世貿商城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內,有多名個體商戶銷售標有“BeLLE”字樣的仿冒女鞋。原告認為,百榮世貿商城疏于履行監管義務,應當與銷售侵權商品的個體商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BeLLE”注冊商標是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新百麗鞋業近年遭受侵權不斷。最近,該公司還將北京卜蜂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及其六里橋店、草橋店告到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去年底,這幾個超市銷售帶有“BeLLE”標識的皮鞋,涉嫌商標侵權。
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2010年至2012年3年分別受理銷售假冒商標商品案件28件、25件和119件,案件數量持續攀高。2012年判決結案的107件商標侵權案件中,99件為售假案件。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的統計表明,該院受理商標侵權案件也是持續攀升:2011年67件,2012年194件,2013年第一季度收案達到80件。
二中院法官周多告訴記者,售假行為多發于小商品市場內,售假者多為個體工商戶,他們一般在小商品市場內租賃柜臺,零售或批發價格相對低廉;被假冒的注冊商標一般為相關行業的知名品牌,包括LV、香奈兒等國際知名品牌,也包括國內本土知名品牌。
二中院審理發現,售假案件被告一般無法說明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從2009年至今,該院審理的小商品市場售假案件,僅有約5%的被告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商品合法來源。
網絡成為侵權產品“重災區”
記者采訪了解到,商標侵權現象在網絡上非常普遍,有人用“假貨滿網飛”來形容。
2011年3月,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嘀嗒團”團購網上發布信息,以99元的價格銷售“原價480元的法國公雞旅行鞋”,聲稱“100%正品保證”,旅行鞋由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由于鞋及包裝盒上使用了株式會社迪桑特注冊商標,今日都市公司和走秀網被株式會社迪桑特告到北京市二中院。
法院審理認為,走秀網主觀上應知銷售的帶有標識“法國公雞”的旅行鞋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商品沒有合法來源,侵犯了株式會社迪桑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今日都市公司作為銷售網站,以限時團購方式促使消費者購買其推薦商品,兩公司屬于共同銷售,判決二者停止侵權,賠償對方11萬元。2013年3月27日,該案被北京高級法院評為2012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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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馬云鵬告訴記者,網站銷售假冒侵權產品尤以團購網站嚴重。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品消費和營銷模式,團購在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嚴重侵犯注冊商標權現象。
究其原因,馬云鵬認為,網站商品往往具有特定來源,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情況了解依賴于網站的介紹,這就要求網站經營者要承擔較高的審查義務。實踐中,網站往往與商品實際提供者約定由后者就商品信息真實性及產品質量、合法性等承擔責任,卻很難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導致大量侵權商品流向市場。
“有不少網站屬無備案、無辦公地址、無固定聯系方式的‘三無’網站,通常以超低價格吸引消費者,為追逐利益知假賣假。”馬云鵬說,銷售產品從日常生活用品到家用電器,從婚紗攝影到餐飲服務一應俱全,尤其是知名品牌商品,參與的消費者動輒成百上千人,給權利人和消費者帶來巨大損失。
維權方式不當致維權難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法官告訴記者,一些權利人因維權方式不當,導致維權不利。具體說主要有五種情況:
一是權利人固定證據與起訴時間間隔過長。
2011年3月,擁有自然水筆商標權的上海某公司,對北京一超市銷售侵權鋼筆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時隔近兩年直到2012年年底才起訴。超市則表示,銷售者是租賃柜臺的殷某,但殷某幾個月前已退租不知去向。超市以對方起訴太晚,導致自己舉證不能并喪失向殷某追償的可能,拒不接受調解。
豐臺區法院法官李丕賦說,商標侵權案件訴訟時效為兩年,權利人可選擇起訴時間;但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權商品時如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權利人遲延起訴,會給涉案侵權人搜集證據帶來意外阻礙,刺激涉案侵權人的對抗情緒。“權利人維權應適當兼顧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搜集完證據后應及時訴訟,才能徹底地解決糾紛,才能使真正的侵權者受到法律打擊。”
二是權利人“獅子大開口”致糾紛調解“流產”。李丕賦介紹,不少涉案侵權人都希望在法院調解下解決糾紛,而有的權利人以大幅提高索賠額的方式試圖打擊侵權人,但效果往往適得其反。李丕賦曾辦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個不足10平方米的小店賣假冒褲襪,一雙襪子單價不過幾塊錢,權利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店主賠償50萬元。店主雖有意接受調解,但被50萬元的索賠額嚇住,法院只好判決賠6000元。“如果調解,權利人興許可以獲得更多賠償。”
“拆分侵權主體分案訴訟、使用異地公證保全證據、侵權比對描述導致說服力降低,這些也是權利人采取的不當維權方式。”李丕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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