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10歲以下兒童代言將被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最新修改完善。根據這項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這項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根據二審稿的規定,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看似嚴苛,實際上也是對商家的一種提醒和保護。
關于兒童如何“上鏡”才算代言廣告?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據相關媒體報道,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話聽起來冠冕堂皇,實則不無道理。童星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誰來承擔責任?眾所周知,民法通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滿十歲的童星代言廣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還是代表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該童星推薦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是自己說了算還是其家長說了算?無論誰說了算,都可信度不高。
童星代言廣告一旦出事,應有其法定代理人比如其父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問題是,要是出現了刑事責任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處于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處罰,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換言之,不僅童星無需承擔刑責,家長也無需承擔刑責。基于此,禁止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對未成年人負責,也是對消費者負責,還是對商家負責。商家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一旦出現問題必然面臨維權難題。
這對于從事兒童用品和嬰兒用品的企業而言,則是少了一個推廣渠道。但是,少了這一個推廣渠道對企業來說,傷害并不大,反而可以將請童星代言的費用,花在研發產品上使其成為一個廣告推廣的亮點,讓更多用戶相信并依賴你的品牌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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