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 務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愿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薪留職期限從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月____ 日止,共為____ 年。
第二條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并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 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 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等待遇。
第六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_ %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_ 元,每月____ 日前繳納。逾期6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第九條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愿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務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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