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農民土地權可說放棄?
看了這個標題可能會產生很多疑問,首當其沖的問題是:什么是農民的“土地權”?
這樣寫本是想忽悠一下蒙混過關的,因為就“農民對土地的權利”而言,現在的說法太多,譬如:物權、產權、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其實,對于非專業人士而言,主要看實質,農民對土地的權利也許最重要的是兩條:
其一,這塊土地永遠歸于我名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由我安排其用途;
其二,在條件不具備時,任何人——包括國家,也包括集體,甚至包括我自己——都不得剝奪我的權利。有了這兩條,管它叫什么權——那是專業人士的事,我們先模糊地管它叫“土地權”吧。
在上述權利主張已經明確的前提下,現在討論第二個問題,農民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放棄自己的土地權?
其實答案也很簡單:在農民不再需要土地的時候。再問:農民什么時候會不需要土地?
答曰:當他們有了完整的社會保障,也就是說,當他們老齡、疾病、失業、工傷、生育、殘疾、死亡等社會經濟風險都得到保障的時候,隨著社會的發展,也許還應該包括教育和住房,他們就可以放棄他們的土地權了。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對于農民個人及其家庭而言,迄今為止,土地仍然是他們最后的保障。
講個孩子的趣聞軼事:二三歲時帶她上街,她提出要買一件玩具,于是哄她,沒錢了。她迷惑不解地問,不是有張卡,往那機器里一塞,錢就出來了。孩子的觀察說明了一個道理,只要我不失業,單位就會把工資打入的卡中。萬一失業了,還有失業保險,還有城市低保,卡里還會有錢。從制度安排來講,生計基本上是可持續的。
然而,這一切,農民是沒有的或者說是不完整的,至少到今天還是這樣。但是,農民也并非一無所有,他們還有土地作為最后的保障。因為土地對他們而言,也是可持續生計,只要春天播下種子,到夏秋就會有收獲,最基本的吃飯的問題大致可以解決了。
這個“中國特色”,很多國外的學者都認可,為什么國內的很多學者卻主張土地自由買賣市場化呢。建國之初,農民通過土改分得了土地,這時,按一些學者的說法,他們是有“完全產權”的。
但是,因為遭遇天災人禍,很快就有人把土地賣了。于是,沒有任何生產資料的農村無產者又出現了。可以說,這就是毛澤東急于搞合作化的初衷。如果現在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以上的情況又會出現。在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土地過于集中,農村無產者過多,社會穩定得不到保證,經濟發展就會受到影響。說嚴重點,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大多出于這個原因。
現在說“土地流轉”,應該很明確,只能出租,不能買賣。抵押行不行,實際上也應該反對,因為抵押的結果也可能是失去,所得可能還不如出賣。實際上,國際國內,都有無須抵押的農村信貸的成功經驗:國際上有“小額貸款”,這是幫助貧困家庭的;國內有新疆呼圖壁的養老保險質押貸款,這是針對中等以上收入的農戶的。我們的學者為什么不去研究這些經驗,將其發揚光大,而非要將土地私有化呢?
一些曾經是農業國的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當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基本的社會保障時,土地的自由買賣才可以實現。當然,土地規模經營也是件大事。所以,當流動的農民工及其家庭具備條件時,可以鼓勵他們放棄土地權。還可以以“土地換保障”的方式促使他們放棄土地權。
但是,這里所說的保障是一份完整的社會保障,即以上所說的包括養老、醫療、就業、工傷、生育、殘疾、遺屬,甚至還教育和住房等保障都有個說法。現在的土地價格是被扭曲的,在農民手里它并不值錢,而一旦出手,常常就會身價倍增。如果政府確實把土地問題當作一等一的大事,那么在社會保障方面出點血,也是值得的。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國家有需要,要征用土地時怎么辦?答案是:以新的可持續生計接續土地的可持續生計。要看到,其實征用時給農民多少現金都是不可持續的,所以必須如前所述,要給足社會保障。
還有一個辦法,能不能不征用,而讓農民以土地入股的辦法,讓他們有權利按股分紅,這也是一種可持續的生計。或者換個說法,借用當年對資本家搞社會主義改造時發明的中國特色——對要征用的農民土地來個“贖買政策”,保證農民家庭年年有利息進賬。這種方式可以有期限,譬如20—30年,保證一二代人順利過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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