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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的通知(1)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于2004年1月1日起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北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主題詞:工傷 職工 工傷保險 待遇 通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03年12月3日
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至10級,或者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鑒定結論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核準手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到單位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也可以攜帶《工傷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本人受傷前工資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直接到單位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確實提供不了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受傷前的工資證明的,社保經辦機構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核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補正材料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第六條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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