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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對經濟的影響
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王 征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王建新 彭青秀
1994年,我國實行了稅收制度改革,統一了各種內資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后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一是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為各類內資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二是理順了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三是規范和簡化了稅制;四是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利于全面擴大對外開放。這對推動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進一步規范、公平與合理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跨越。
但是,為了實行有差別對外開放政策,不斷吸引和擴大外資的規模,我國仍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單獨的所得稅法。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人大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經過十多年的運行,雖然“兩法”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但仍然存在著一些現實問題,特別是我國已加入WTO后,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一、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統一趨勢
1.按企業資本金來源是內資還是外資制定不同所得稅制度,使稅制不規范,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特別是對內資企業不利;
2.企業計稅依據和所得稅稅率不統一,造成稅負不平,使內外資企業處于不完全平等的地位;
3.稅收征管形式的“雙軌制”,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管的成本。從現實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都設置了涉外稅務局,雖然理論上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統一的,但實際運作上仍然是兩套機構、兩套制度,加大了征管的成本,違背了稅收行政效率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
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過亂。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退稅政策等。同時,這些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但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內資與內資企業之間、外資與外資企業之間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并且,優惠政策過分向地區傾斜,體現產業政策不足,造成內地企業與沿海企業稅收負擔不平,不利于縮小地區差距。
鑒于目前中國企業所得稅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勢在必行,關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全國上下基本上已達成共識。需要制訂和頒布一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使之既符合WTO規則又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取消目前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收法律、法規的狀況。按照我國企業實際稅收負擔情況,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當選擇中檔偏下稅率水平,在24%—28%之間比較合適;同時保留西部大開發地區15%優惠稅率,最低不得低于15%,取消其他多檔優惠稅率,規范各種優惠政策。按照“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的原則,調整稅收減免政策。
二、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對我國經濟的總體影響
(一)有利方面
1.為各類企業營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制定統一使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法,解決目前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使各類企業在稅負公平的條件下平等競爭,體現了“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科學發展觀。為各類企業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從長期來看,必將促進稅制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從而為經濟增長提供長久的推動力。
2.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我國基礎產業落后,農村道路、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通訊等基礎設施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亟待發展,西部需要大開發,老工業區要改造,高新技術產業薄弱呼吁社會支持,經濟的發展要求產業扶持政策的登臺。與之相適應,吸引外資需要向引進資金、吸納先進技術,促進我國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瓶頸產業傾斜。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應由現行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的新格局,與我國目前的產業政策的調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確引導外資投向,改善基礎能源產業發展不均衡的狀況。更重要的是,我國已進入WTO的后過渡期,關稅在兩三年內將接近最終減讓水平,非關稅措施即將全面取消,服務市場開放力度迅速擴大,將逐步取消外資進入的地域限制、數量限制、股權份額限制,內資企業將面臨更為嚴峻的生存挑戰。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使內資企業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與外資企業展開競爭,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產業結構。
3.有利于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目前我國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地域性的優惠政策,按“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地一般地區”從低到高設計梯級稅率,因而外商投資的地域主要分布在東部沿海地區。正是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更為嚴重,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而且,我國經濟的發展由于歷史、地理等原因已存在很大的東西差距,這種歧視性的地域性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劇了地區間的不公平競爭,使經濟的發展愈加不均衡。 盡管這些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中西部地區的扶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出臺了比沿海地區的政策還要優惠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中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惡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后,導致其仍難以與東部沿海地區相競爭,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真正吸引東部地區資金向西部地區轉移。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取消了多檔優惠稅率,規范各種優惠政策,使得內資企業稅率優惠水平趨于一致,消除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內資企業能夠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與外資企業展開競爭,有利于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同時由于保留了西部地區15%的優惠稅率,為西部大開發吸引資金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必然改善投資流向,有利于縮小地區差距,促進區域經濟均衡發展。
4.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征稅、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執法效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理制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必然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審核清查,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另一方面,統一的低稅率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擴大經濟發展總量,促進稅收收入的進一步增長,為建立良性的財政增收機制奠定基礎。
5.有利于國家運用稅收工具,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均衡協調穩定發展。
(二)不利方面
1.相對原有的所得稅法,改革后區域優惠政策有所減少,并向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轉移,這有利于東西部地區協調發展;但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企業要適時調整產業方向,提升技術水平,生產國家重點鼓勵的產品,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繼續保持發展的優勢。
2.一般加工企業、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企業,不具備競爭優勢,特別是過去靠享受區域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更要及早調整產業方向,通過企業改組或技術改造,以適應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影響。
3.改革后稅制規范,管理更加嚴格,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管理,精打細算,充分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合法權益;同時要切實照章納稅,改變過去存在的偷稅、漏稅的現象。
4.稅法賦予企業的費用列支標準放寬,稅率降低,優惠政策調整變動,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管工作的難度,稅制的科學設置,同時要求稅務人員不斷提高和創新征管手段、征管技術,才能適應改革帶來的變化。因此,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提高稅務干部素質,掌握現代征管手段,將成為稅務機關內部建設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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