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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幾個問題的看法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每個單位和每個部門都與市場結下了不解之源,任何一個單位要發展,要進步,都要適應市場經濟,參與市場經濟,市場經濟重要因素之一是供給與需求,每個單位、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特色“供給”與“需求”,只要供給與需求就涉及經濟往來,經濟往來給管理者明確了其經濟責任。管理者有其經濟責任,因而對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類型,現就內部審計中,對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是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系的干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這是不可能而且審計本身也沒有這么多的人力去進行,也是沒有必要進行。“離任”就其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自然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任的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二個問題:一是在現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首先,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務,他們都有最后決策權,因此是審計對象之一。其次,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有經濟決策權,只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所以,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也屬審計對象之一。第三,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這些也是審計對象之一。概括起來講,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行政副職,平常業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每個行政領導。
二、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對內部審計,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后,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按這樣程序執行,可能有利于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現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到范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現;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資料不全,經征求意見后,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待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托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待后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法律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要求一樣,先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
三、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范圍
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否要審計意見和建議,這是實際審計較難處理的問題。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前提一般是受托審計,審計部門只對干部在任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客觀、公正的審查,出具結果性審計報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求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部門行政領導評價,不是審計部門職權范圍,審計部門也不好作出評價性結論。所以,筆者認為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不提出具體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單位內部企業化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即使要評價其在經濟管理中的業績,也應當采用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相比,與其在任期間經濟目標相比,與同行業公認的原則相比。通過相比較,評價其在任期間資產保值爭值情況,任期目標完成程度,在同行業所處位置。最終達到審計報告能給委托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提供聘用被審計者一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依據性報告。
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內部審計部門講,遇到實際問題還可能很多。單位主管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內部審計要處理好自己的位置,減少審計風險,樹立審計獨立監督、客觀公正的良好形象。
陜西師范大學審計處·陰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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