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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應貨物和付款的協定
頒布日期:1978-01-10
執行日期:197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間的友好合作,促進相互經濟關系和貿易的發展,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 一 條
雙方在一九七八年相互供應的貨物,按照本協定所附的第一號和第二號貨單辦理,這兩個貨單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經雙方協商后,貨單可以變更或擴大。
第 二 條
本協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執行,并由雙方各自指定的機構根據本協定第一條所述的貨單簽訂供應貨物的合同。在合同中應該規定供應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運輸方式等。
第 三 條
雙方商定本協定所規定交換貨物的價格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由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 四 條
根據本協定相互供應貨物的貨款和同交貨有關的從屬費用的支付,通過雙方國家銀行辦理。雙方國家銀行相互開立一九七八年度貿易專用人民幣無息無費賬戶。
任何一方國家銀行在接到關于根據中越交貨共同條件和合同規定的單據后,不論對方國家銀行賬戶有無存款,都應該立即付款。支付手續由雙方國家銀行商定。
第 五 條
本協定所規定的貨物交換和付款的最后結算時間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雙方國家銀行應該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底以前將一九七八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結算差額核對一致后,立即轉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貿易賬戶。至此,一九七八年度的貿易賬戶即告結束。結算結果的逆差方應在一九七九年度以物資償還順差方。
根據本協定第二條所簽訂的合同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交貨的部分,可以在一九七九年度繼續交貨或根據雙方的協議予以撤銷。繼續交貨的貨款和它的從屬費用應該記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貿易賬戶。
第 六 條
本協定所規定相互供應的貨物,在每方國境內的關稅,由各該方自理。
第 七 條
本協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協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王 潤 生 阮 箏
(簽字) (簽字) 【
執行日期:197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間的友好合作,促進相互經濟關系和貿易的發展,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 一 條
雙方在一九七八年相互供應的貨物,按照本協定所附的第一號和第二號貨單辦理,這兩個貨單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經雙方協商后,貨單可以變更或擴大。
第 二 條
本協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執行,并由雙方各自指定的機構根據本協定第一條所述的貨單簽訂供應貨物的合同。在合同中應該規定供應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運輸方式等。
第 三 條
雙方商定本協定所規定交換貨物的價格以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由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 四 條
根據本協定相互供應貨物的貨款和同交貨有關的從屬費用的支付,通過雙方國家銀行辦理。雙方國家銀行相互開立一九七八年度貿易專用人民幣無息無費賬戶。
任何一方國家銀行在接到關于根據中越交貨共同條件和合同規定的單據后,不論對方國家銀行賬戶有無存款,都應該立即付款。支付手續由雙方國家銀行商定。
第 五 條
本協定所規定的貨物交換和付款的最后結算時間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雙方國家銀行應該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底以前將一九七八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結算差額核對一致后,立即轉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貿易賬戶。至此,一九七八年度的貿易賬戶即告結束。結算結果的逆差方應在一九七九年度以物資償還順差方。
根據本協定第二條所簽訂的合同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交貨的部分,可以在一九七九年度繼續交貨或根據雙方的協議予以撤銷。繼續交貨的貨款和它的從屬費用應該記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貿易賬戶。
第 六 條
本協定所規定相互供應的貨物,在每方國境內的關稅,由各該方自理。
第 七 條
本協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協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王 潤 生 阮 箏
(簽字)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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