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服裝鞋帽網首頁 > 正文
關于為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
頒布日期:1977-06-09
執行日期:1977-06-09
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訂的本公約締約國各方,考慮到違犯海關法罪,對各國的經濟、社會和財政利益,以及貿易界的合法利益,均有危害;考慮到各國海關總局間的合作,能使對違犯海關法的犯罪活動的控訴更為有效,且此項合作又系創設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的主要目的之一。
協議如下:
第一章 定 義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
1、“海關法”一詞指各國海關總局實施或主管的關于貨物進出口或轉運的一切法令或規章;
2、“違犯海關法罪”一詞指任何已遂或未遂的違反海關罪行;
3、“瞞騙海關偷漏關稅罪”一詞指欺騙海關藉以逃避全部或部分進出口稅費,或逃避海關法的禁止或限制規定,或藉以謀取任何非法利益等違犯海關法罪;
4、“走私”一詞指以隱秘方法偷運貨物越過海關邊境的瞞騙偷漏罪;
5、“進出口各稅”一詞指在貨物進出口時或因與貨物進出口有關所征收的關稅以及其他各稅、國內稅、規費或其他費用,但不包括數額與所供勞務成本相當的費用;
6、“人”一詞指除上下文另有規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和法人;
7、“理事會”一詞指根據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所設立的組織;
8、“常設技術委員會”一詞指理事會所設立的常設技術委員會;
9、“批準”一詞指批準、接受或認可。
第二章 公約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1、接受本公約一項或幾項附約的締約各方同意: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按本公約的規定,為防止、調查和懲處各種違犯海關法罪,相互提供協助。
2、締約一方海關總局得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為該方調查或經辦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訴訟案件,提出相互協助的請求。如該海關總局本身不主持訴訟,它所請求的協助只能以它在訴訟中擁有的權力范圍為限。同樣,如訴訟系在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的境內進行,后者提供的協助也以它在訴訟中擁有的權力范圍為限。
3、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助,不應擴大到要求代締約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關稅、國內稅、規費、罰金或其他費用。
第三條 如締約一方認為,請求給予的協助將侵犯該國的主權、安全或其他重大國家利益,或損害該國公私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它可以拒絕提供協助,或僅在一定條件或規定下給予協助。
第四條 如締約一方海關總局請求給予的協助系該方海關總局本身,當另一方提出同樣要求時,所不能提供者,該方海關總局應在其請求書中聲明此點,提請注意。是否同意此項請求,應由被請求一方自行酌情決定。
第三章 關于協助的總則
第五條
1、按本公約規定提供或取得的任何情報,文件或其他密報:
甲、只應用于本公約規定的目的,包括用于司法或行政訴訟。并受提供此項材料的海關總局規定條件的限制;且
乙、應得到與受助國在本國境內取得的同類情報,文件及其他密報所適用的機要和國家機密文件的同等保密待遇;
2、此項情報、文件或其他密報,只能在提供一方海關總局書面應允,并在該總局提出的限制和本條第1款規定的約束下,方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條
1、締約各方按本公約規定的互通情報應在各方海關總局間直接進行。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指定其機構或官員,負責聯系,并應將各該機構或官員的名稱、地址通知理事會秘書長,該秘書長應將此項機密情況提供給其他締約各方。
2、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應按其境內現行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滿足此項請求并給予協助。
3、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應盡速對此項請求給予答復。
第七條
1、按本公約規定,請求協助,通常應用書面方式提出,請求書中應包括所需的密報并附上可能有用的文件。
2、書面請求應用有關各方可接受的語文書寫。必要時隨請求書附去的所有文件,亦應譯成相互間可接受的語文。
3、在任何情況下,締約各方應接受用英文或法文寫的協助請求書和附件,或另附英法文譯本。
4、當情況特別緊急,未及具備書面的協助請求書時,被請求一方得要求出一書面確認。
第八條 所有按本公約規定為聘請專家和證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請求一方負擔。締約各方,為執行本公約所擔負的任何其他費用,應放棄其償還要求。
第四章 雜 則
第九條 為進一步實現本公約的宗旨,理事會和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指定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的負責機構,以保持人員間的直接聯系。
第十條 對締約一方有約束力的本公約的一項或幾項附約,均應認為系本公約的組成部分,當該締約方提及本公約時,應認為包括上述一項或幾項附約在內。
第十一條 本公約各項規定,不應排除若干締約方今后同意或可以同意實施的更廣泛的相互協助。
第五章 理事會及其常設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1、理事會應按照本公約規定擔負實施本公約的管理和發展工作。
2、為此目的,常設技術委員會應在理事會授權下,并按理事會的指示,行使下列職權:
甲、在必要時向理事會提出本公約的修正案;
乙、提出對公約條款的解釋意見;
丙、在對麻醉品和迷幻藥走私的藝術品,古玩和其他文物走私案件的起訴中,要和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保持聯系,尤其要同聯合國的主管機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警察組織保持聯系;
丁、要為進一步實現本公約宗旨進行依法追究,尤其要研究便利防止、調查和懲處各種違犯海關法罪的新措施和新訴訟程序,召開會議等;
戊、執行理事會交辦的與實行與本公約規定有關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和常設技術委員會對每一附約應作為單獨的公約進行表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或各方間,對本公約的解釋和實施如有爭議,應通過談判解決。
第十五條
1、理事會成員國可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公約的締約一方:
甲、通過無保留地批準簽署本公約;
乙、公約已簽署但尚待批準者,通過向理事會送交批準文書;或
丙、通過加入本公約。
2、本公約應在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任由本條第1款有關各國,到布魯塞爾理事會總部簽署,逾期未簽者仍應準許自由加入。
3、本條第1款中提及的每一國家應于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聲明其所接受一項或若干項附約,一國至少須接受一項附約,該國以后仍可將其接受的一項或更多項附約,通知理事會秘書長。
4、批準或加入文書,應送交理事會秘書長保存。
5、關稅同盟或經濟同盟,可與其所有成員國同時,或在其所有成員國均已成為本公約締約方后的任何時候,按照本條第1、2、3款規定,成為本公約的締約一方。但所有同盟均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1、當本公約第十五條第1款提及的各國中,已有五國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已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的三個月后,本公約應即生效。
2、在已有五國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已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后,對任何無保留批準簽約,批準或加入本公約的一方,本公約應于該方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的三個月后生效。
3、本公約的任何一項附約,應在已有兩個國家接受該附約時起三個月后生效。對于已有兩個國家接受的附約,以后如有另一締約方表示接受時,該附約應于該締約一方通知接受該附約的三個月后,對該方生效。但在本公約對某一締約方生效前,任何附約對該方均不應生效。
第十七條
1、任何一國可于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時或其后的任何時候,向理事會秘書長送交通知書,聲明本公約的適用范圍,應推廣到該國負有外交責任
執行日期:1977-06-09
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訂的本公約締約國各方,考慮到違犯海關法罪,對各國的經濟、社會和財政利益,以及貿易界的合法利益,均有危害;考慮到各國海關總局間的合作,能使對違犯海關法的犯罪活動的控訴更為有效,且此項合作又系創設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的主要目的之一。
協議如下:
第一章 定 義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
1、“海關法”一詞指各國海關總局實施或主管的關于貨物進出口或轉運的一切法令或規章;
2、“違犯海關法罪”一詞指任何已遂或未遂的違反海關罪行;
3、“瞞騙海關偷漏關稅罪”一詞指欺騙海關藉以逃避全部或部分進出口稅費,或逃避海關法的禁止或限制規定,或藉以謀取任何非法利益等違犯海關法罪;
4、“走私”一詞指以隱秘方法偷運貨物越過海關邊境的瞞騙偷漏罪;
5、“進出口各稅”一詞指在貨物進出口時或因與貨物進出口有關所征收的關稅以及其他各稅、國內稅、規費或其他費用,但不包括數額與所供勞務成本相當的費用;
6、“人”一詞指除上下文另有規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和法人;
7、“理事會”一詞指根據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所設立的組織;
8、“常設技術委員會”一詞指理事會所設立的常設技術委員會;
9、“批準”一詞指批準、接受或認可。
第二章 公約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1、接受本公約一項或幾項附約的締約各方同意: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按本公約的規定,為防止、調查和懲處各種違犯海關法罪,相互提供協助。
2、締約一方海關總局得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為該方調查或經辦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訴訟案件,提出相互協助的請求。如該海關總局本身不主持訴訟,它所請求的協助只能以它在訴訟中擁有的權力范圍為限。同樣,如訴訟系在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的境內進行,后者提供的協助也以它在訴訟中擁有的權力范圍為限。
3、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助,不應擴大到要求代締約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關稅、國內稅、規費、罰金或其他費用。
第三條 如締約一方認為,請求給予的協助將侵犯該國的主權、安全或其他重大國家利益,或損害該國公私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它可以拒絕提供協助,或僅在一定條件或規定下給予協助。
第四條 如締約一方海關總局請求給予的協助系該方海關總局本身,當另一方提出同樣要求時,所不能提供者,該方海關總局應在其請求書中聲明此點,提請注意。是否同意此項請求,應由被請求一方自行酌情決定。
第三章 關于協助的總則
第五條
1、按本公約規定提供或取得的任何情報,文件或其他密報:
甲、只應用于本公約規定的目的,包括用于司法或行政訴訟。并受提供此項材料的海關總局規定條件的限制;且
乙、應得到與受助國在本國境內取得的同類情報,文件及其他密報所適用的機要和國家機密文件的同等保密待遇;
2、此項情報、文件或其他密報,只能在提供一方海關總局書面應允,并在該總局提出的限制和本條第1款規定的約束下,方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條
1、締約各方按本公約規定的互通情報應在各方海關總局間直接進行。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指定其機構或官員,負責聯系,并應將各該機構或官員的名稱、地址通知理事會秘書長,該秘書長應將此項機密情況提供給其他締約各方。
2、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應按其境內現行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滿足此項請求并給予協助。
3、被請求一方海關總局,應盡速對此項請求給予答復。
第七條
1、按本公約規定,請求協助,通常應用書面方式提出,請求書中應包括所需的密報并附上可能有用的文件。
2、書面請求應用有關各方可接受的語文書寫。必要時隨請求書附去的所有文件,亦應譯成相互間可接受的語文。
3、在任何情況下,締約各方應接受用英文或法文寫的協助請求書和附件,或另附英法文譯本。
4、當情況特別緊急,未及具備書面的協助請求書時,被請求一方得要求出一書面確認。
第八條 所有按本公約規定為聘請專家和證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請求一方負擔。締約各方,為執行本公約所擔負的任何其他費用,應放棄其償還要求。
第四章 雜 則
第九條 為進一步實現本公約的宗旨,理事會和締約各方海關總局,應指定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的負責機構,以保持人員間的直接聯系。
第十條 對締約一方有約束力的本公約的一項或幾項附約,均應認為系本公約的組成部分,當該締約方提及本公約時,應認為包括上述一項或幾項附約在內。
第十一條 本公約各項規定,不應排除若干締約方今后同意或可以同意實施的更廣泛的相互協助。
第五章 理事會及其常設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1、理事會應按照本公約規定擔負實施本公約的管理和發展工作。
2、為此目的,常設技術委員會應在理事會授權下,并按理事會的指示,行使下列職權:
甲、在必要時向理事會提出本公約的修正案;
乙、提出對公約條款的解釋意見;
丙、在對麻醉品和迷幻藥走私的藝術品,古玩和其他文物走私案件的起訴中,要和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保持聯系,尤其要同聯合國的主管機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警察組織保持聯系;
丁、要為進一步實現本公約宗旨進行依法追究,尤其要研究便利防止、調查和懲處各種違犯海關法罪的新措施和新訴訟程序,召開會議等;
戊、執行理事會交辦的與實行與本公約規定有關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和常設技術委員會對每一附約應作為單獨的公約進行表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締約雙方或各方間,對本公約的解釋和實施如有爭議,應通過談判解決。
第十五條
1、理事會成員國可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公約的締約一方:
甲、通過無保留地批準簽署本公約;
乙、公約已簽署但尚待批準者,通過向理事會送交批準文書;或
丙、通過加入本公約。
2、本公約應在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任由本條第1款有關各國,到布魯塞爾理事會總部簽署,逾期未簽者仍應準許自由加入。
3、本條第1款中提及的每一國家應于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聲明其所接受一項或若干項附約,一國至少須接受一項附約,該國以后仍可將其接受的一項或更多項附約,通知理事會秘書長。
4、批準或加入文書,應送交理事會秘書長保存。
5、關稅同盟或經濟同盟,可與其所有成員國同時,或在其所有成員國均已成為本公約締約方后的任何時候,按照本條第1、2、3款規定,成為本公約的締約一方。但所有同盟均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1、當本公約第十五條第1款提及的各國中,已有五國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已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的三個月后,本公約應即生效。
2、在已有五國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已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后,對任何無保留批準簽約,批準或加入本公約的一方,本公約應于該方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的三個月后生效。
3、本公約的任何一項附約,應在已有兩個國家接受該附約時起三個月后生效。對于已有兩個國家接受的附約,以后如有另一締約方表示接受時,該附約應于該締約一方通知接受該附約的三個月后,對該方生效。但在本公約對某一締約方生效前,任何附約對該方均不應生效。
第十七條
1、任何一國可于無保留批準簽署本公約,或交付其批準或加入文書時或其后的任何時候,向理事會秘書長送交通知書,聲明本公約的適用范圍,應推廣到該國負有外交責任
世界服裝鞋帽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世界服裝鞋帽網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