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集體合同糾紛?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棋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集律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
(一)因集體協商發生爭議的處理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的,可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勞動法第84條第2款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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