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評審制度?
商標評審制度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商標法》中確立了現行的商標評審制度,該法第20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根據這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隸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商標局平行。
2001年《商標法》的修正中,繼續規定了商標評審制度。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一個行政執法機構,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法律依據: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商標評審規則》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采取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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