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帳務是怎么處理的?
根據財會[2002]第5號《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 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現對處理規定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應區別情況處理:
(一)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設備的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帳面 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 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
如果采購的國產 設備已交付使用,但稅務機關跨年度退還的增值稅,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 計折舊"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本規定發布前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款,未按本辦法處理的,應按本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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