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的處理方式
經處理。
海關根據稽查結果,對少征或漏征的關稅或進口環節稅依法追征、補征,并上繳國庫,對有違規定和走私行為的處以行政處罰。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資格,地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1)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2)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3)轉移、隱藏、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賬簿、單證有關資料的,由海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0元—5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資料,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5000元的罰款。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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