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術語:財務契約
經濟學是財務學建立和發展的最肥沃的土壤。從歷史上看,財務學的每一重大發現和突破,無一不明顯反映出經濟學發展的軌跡。制度經濟學,尤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產生,使經濟學家觀察稀缺資源和經濟效率的重心由“技術層面”轉移到了“制度層面”。經濟學的這一偉大創舉,也喚起了財務學家從產權結構等制度層面研究企業財務問題的熱情。
自從1979年史密斯和華納開創性地提出了財務契約這一稱謂至今,西方國家關于財務契約的研究成果層出不窮,但他們對財務契約的研究范圍過于狹窄,基本界定在債務契約上。實際上,財務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它不但要研究企業日常的投資、籌資、資產運營等決策,還要處理企業與各方的財務契約安排,如基于公司產權結構基礎之上的財務控制權和收益分享權等,債務契約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作為財務契約的定義,應該體現以下三點:
一是要體現財務契約的歸屬性。我們研究的財務契約是立足于企業來研究的。
二是要體現企業財務契約區別于其它契約的特殊性。
三是要涵蓋企業與各權利主體形成的財務契約類別。
根據以上分析,對財務契約作如下定義:財務契約是指企業在理財過程中,為達到合理預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個權利主體確立的一種權利流轉關系。
這個定義揭示出了如下內容:財務契約的締約人是企業與各個利益主體,財務契約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合理預期,財務契約的基礎是平等互利,財務契約的性質是理財過程中形成一種權利流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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