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
(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
(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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