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經理人的博弈:揭發還是保密
在“國美大戰”以陳曉的離開落下帷幕時,媒體的一篇陳曉揭露國美財務內幕和弊端的報道,又將陳曉和國美推向了風口浪尖。一時之間,家電業的潛規則以及陳曉的職業道德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對于一直備受公眾關注的經理人的操守和道德底線在哪里?
忠誠的制度保障
商業倫理研究領域的資深專家、美國波士頓大學管理學教授詹姆斯E·波斯特(James E. Post)接受采訪時指出:“職業經理人對雇傭他們的公司擁有應盡的義務。毫無疑問地說,他們應當要像當初加入公司時允諾的那樣,在處理有關公司商業機密等事件時要忠誠于公司。”
波斯特曾擔任美國國會和監督機構的專家,在他看來:“職業經理人前有‘職業’一詞,這代表著專業領域內最高標準的榮譽。管理并沒有正式的倫理規范,但是,‘信任’,‘尊重’的歷史和傳統則要求職業經理人必須在實踐過程中將它們演繹到最高標準,類似于律師、醫生。”
作為一個重要而特殊的職業階層,職業經理人雖然本身不是企業家,但卻是企業經營決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他們的工作直接關系著一個企業的成敗興衰。也正因為此,他們的手上掌握著企業命脈的資源,重大的商業機密等,此時,什么該說,什么不該說,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這些便是對職業經理人在操守和道德上的考量。
上海西格瑪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譚光中接受采訪時認為:“作為職業經理人的操守和道德,誠信是基礎。他們對企業擁有應盡的代理人的責任和義務,對企業要特別忠誠,包括秘密的保守和商業機密的保護,除非是企業公開的信息或企業以書面委托的方式允許公開之外不能夠向任何人發表。”
為了預防以及作為保密措施的證據,企業與職業經理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通常會增加相應的保密條款或是簽訂單獨的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企業的保密制度只能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職業經理人產生約束力,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脫離原企業后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權,有必要在雙方勞動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保密合同,明確保密內容、時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商業道德底線
既然企業與職業經理人的保密制度只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約束力,那么,職業經理人在過了存續期后對所談的內容是否可以毫無限制和約束?
“過去服務過的公司總有讓你滿意和不滿意的地方,此時應該用什么樣的態度對待?”(安邦集團)北京安邦咨詢公司合伙人賀軍接受本報采訪時認為,“職業經理人的‘職業’在包括能力和態度之外還應該包含商業的道德和一些符合商業文化的東西。即便離職后也有一些不應該說的東西,比如對過去老東家的商業機密,它們比較好界定就是過去按照商業規則應該保密的這些內容,另外一些不應該說的內容不太好界定,涉及到道德上的但是比較含糊的內容,比如用充滿感情色彩非專業的語言描述老東家等。”
多年前,有“打工女皇”之稱的吳士宏在離開微軟后,在其出版的《逆風飛揚》一書中不乏對微軟公司種種弊端大加鞭笞,在當時也引起了軒然大波。
諸如類似的事件也不在少數,有些職業經理人在流動中會有意無意地泄露老東家的商業機密和技術專利,利用原同事關系挖墻腳,甚至對老東家進行攻擊貶低來損害老東家的利益。
賀軍指出:“職業經理人不應該在個人的喜好以及個人利益上面糾纏太多,不然由此衍生出來的感性判斷,職責和貶低都不專業,對于你自己今后的職業發展也造成影響。過去你曾是老東家的管理者,老東家的很多運營和決策也是和你分不開來的,此時回過頭來你又對它多加指責,或者揭露它的一些黑幕,可能沒有法律上的評判,但從道德觀上來看是不厚道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是一個延伸的概念。”
譚光中分析說,“現在有些職業經理人功利主義比較重,另外現在中國有關職業經理人義務的法律還沒有出臺,整個社會職業經理人和創始人之間的矛盾挺多。中國應當出臺職業經理人的合法規定,應當有特別的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高級管理人員。”
波斯特則認為除了在雇傭合同,行為準則或者公開發表的聲明這些來強化最基本的信任和保密原則外,最好的保證方式是明智地篩選人員,很好地培訓他們,讓他們以責任自居。
公眾利益還是公司利益?
但在一些學者和業內人士看來以上種種并不意味著職業經理人對企業的保密、忠誠以及商業道德都是絕對的,因為職業經理人同時也是社會公民,他們也同時具備社會公民的道德意識。那么在有些特定時候,當公司利益與公眾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職業經理人應當如何抉擇?
波斯特指出:“我們有個概念叫‘揭發’(Whistleblowing),這是個很難的問題。對組織的忠誠不是絕對的,有時候當領導者將公司往毀壞的方向上帶領時,管理人員或許覺得對社會安全有責任和義務,于是便揭露那些離經叛道的行為。”
他舉例說明:“比如在建造一座學校或是公寓樓時,公司使用有缺陷的材料這無疑會給人們帶來危害。這時候作為一個好的公民來說,揭露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須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職業經理人該如何選擇,離開公司把實情說出來還是保持沉默盡力修補問題(這就屬于對公司忠誠)?”
法國馬賽商學院MBA、EMBA主任米歇爾·古塞塔斯(Michel Gutsats)接受本報采訪時指出:“我們要考慮倫理缺口所造成的影響,即它是否對公眾造成影響?如果是的,此時支配職業經理人的道德的應當是公眾利益。這便是‘揭發’的思想。揭發者(Whistleblower)會揭發那些作出違背公眾倫理行徑的公司。比如,賣摻假的食品的公司,或是兜售那些明知對健康有害的藥品。”
“有些公司試圖通過與經理人簽訂保密協議來隱藏這些丑陋的事實,但是所呈現的事實證明對公眾有很大的危害時,法官在裁判時會將保密協議視作無效。”米歇爾·古塞塔斯說道。
譚光中也指出:“如果企業的秘密再保守下去對國家以及公眾造成危害時,這時職業經理人應當根據事實衡量,要以國家和公眾利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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