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和質檢總局發出聯合通知,要求汽車4S服務商停止在為消費者辦理按揭和購買保險時,收取銷售方的返點和傭金,并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無獨有偶,不久前,戴爾公司也因英特爾返點問題也被SEC訴以會計欺詐,并最終以認繳1億美元罰款達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點這種營銷行為的合法性,一時引出了不少爭議。
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于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于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并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并非意外橫來之財。
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于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后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托-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托人,當委托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托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托人是雇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托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
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托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并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
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并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后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后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后者又違背了其雇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
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賄賂:如果客戶委托4S店為其挑選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產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險商傭金后,卻為客戶作出了明顯不利的挑選,此時,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業賄賂的嫌疑;不過,現實中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夸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并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并建立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后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托協議。
作為保險商的銷售代理,店家沒有義務向客戶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傭金,事先被否認而事后又得知傭金的存在,或許會讓某些客戶產生受欺騙的不快感覺,但這并不構成商業欺詐,因為這一謊言并不涉及客戶所參與的任何交易,傭金是因客戶未參與的代理關系而存在的,這就好比一位送貨工給你送來快餐時,告訴你他從這趟差事中只掙到了一毛錢,這句話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構成欺詐,除非他告訴你這份快餐是現做的,而實際上卻是隔夜冷飯。
作為消費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對第三方產品的熱情推銷背后沒有利益關系,完全為客戶考慮而不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識的,法律無須為這種幼稚期望提供保護;明顯不實的花言巧語不構成欺詐,因為它們本來就不該被相信,比如許多商家都會宣稱虧本大甩賣,最后三天大清倉,其實卻賺的不少,而清倉也永遠清不完;如果法院總是接受對此類宣傳的欺詐訴訟,實際上是在縱容消費者在交易行為中放棄他們應有的常識、審慎和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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