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與執行外國刑事判決的基本原則
在承認和執行外國生效刑事判決過程中,雙重犯罪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應得到遵守。
(一)雙重犯罪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簡單地講就是請求國刑事判決針對的行為不僅在請求國被認為是犯罪并且應接受刑事處罰,在請求國也被認為是犯罪且也應受到刑事處罰。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被請求國才會承認和執行請求國提出的承認和執行請求。如果被請求國不認為請求國刑事判決針對的行為是犯罪或者不認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其會拒絕承認和執行請求國的請求,否則無疑是自踐主權。
就雙重犯罪原則而言,目前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要求比較嚴格,其要求對犯罪的構成要件根據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兩國的法律的規定進行逐項對比,只有比較的結果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才構成雙重犯罪。有學者將這種觀點成為客觀說。第二種觀點則比較寬松,該觀點不要求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完全一致,而應當從主觀立場審查行為的犯罪性。在審查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其應審查的范圍又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是只審查該行為是否可予控訴,而不考慮是否可予起訴;第二種主張認為,不僅應當審查該行為是否可予控訴,還應當審查該行為是否可予起訴;第三種主張認為,該行為不僅可予控訴且可予起訴,并應予以定罪。由于第一種觀點要求的過于嚴格,而每一國家由于法律理念和國情的不同,立法不一定完全相同,這樣規定,實際上很難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因此,在實踐操作中,一般都采用主觀說來判定是否構成雙重犯罪。此外,一個刑事判決可能會針對多個犯罪行為進行制裁,而就這些多個犯罪行為,被請求國的法律未必全部規定為犯罪或者全部應接受刑事處罰,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請求國需要說明哪個或哪些犯罪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
(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在美國被稱為公共政策原則,在德國被稱為保留條款,我國臺灣地區也成為善良風俗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不得違反本國的公共秩序,如果違背本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理念或基本原則就不承認與執行外國的刑事判決。一些國際公約與條約的規定肯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如1970年《關于刑事判決的國際效力的歐洲公約》規定:“當執行判決違反被請求國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時,被請求國可以拒絕請求國提出的執行判決的請求。”
(三)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原則在刑事領域也被稱為“禁止雙重危險規則”(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問題上貫徹這一原則,就要求各國充分尊重和承認其他國家司法機關已做出的裁決,不得因同一行為,針對同一人再次進行審判、定罪和判罰。這一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和各國立法的普遍接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7款明確規定任何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7}這也就是說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己經受過國內或國外的審判,則不再對該行為再次進行審判。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本身就意味著其承認了請求國對刑事判決涉及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也意味著被請求國承認了請求國司法機關做出的刑事判決的效力。在這一前提下,只要被請求國承認了請求國做出的刑事判決,就不能再行啟動本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對刑事判決的被告進行再次起訴和審理。
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被諸多國際公約所明確肯認,如1970年《關于刑事判決的國際效力的歐洲公約》第12條規定被請求國主管機關一旦知道因赦免、大赦、申請復判或任何其他決定而不能再執行制裁時,應當停止執行判決。同樣,當被判刑人已經向請求國的主管機關交付了罰金,被請求國也不再執行罰金的判決。”1969年《關于實現比一荷一盧經濟聯盟宗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法規方面合作的公約》第13條規定在締約國一國已被宣告規定無罪,或已定罪服刑,或處以緩刑,或因時效己過未執行刑罰的人,在其他締約國內不得以同樣的罪名提起訴訟。”除國際公約對一事不再罰做出了規定之外,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773條(6)項和(7)項規定:“針對同一行為并針對相同的人在意大利已經做出不可撤銷的判決,或者,針對同一行為并針對相同的人在意大利正在進行刑事訴訟,則不得承認 和執行有關的外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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