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是先上車后買票的投資新模式
(一)有助于廣大創業者實現投資興業夢想
為鼓勵中低收入者投資興業,改革后的工商登記制度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并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毫無疑問,這些舉措有助于廣大投資者光明正大地出資設立注冊資本較低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對2005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繼承與發展
此次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的主題非常鮮明,那就是繼續推進一次認繳、分次實繳制改革。換言之,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質是對2005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繼承與發展。
(三)注冊資本認繳制適用于各類公司
注冊資本認繳制適用于各類公司,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股權多元化的公司,也包括一人公司;既包括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以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普通實體公司,也包括投資公司。
(四)實繳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股東承諾出資,但尚在實繳出資期限內的,該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提前到期。因為,股東認繳出資的承諾不僅在股東之間產生約束力,而且在股東與公司甚至公司的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合理信賴股東的出資承諾而對公司施予信用。因此,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可視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已經加速生效。
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資不抵債的公司無法全額償債,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提前到期,以提高債權人的獲償比例。在公司進入普通清算程序后,雖然公司的剩余資產總額足以償債,但公司的每位特定債權人能否獲得足額清償并不確定。因此,股東的實繳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如果債權人足額獲償,股東可按其實繳出資比例分取剩余財產(包括補繳的出資)。
(五)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弊端及相關救濟
倘若不誠信股東承諾在公司成立5年內繳納全部認繳出資,但遲遲不予繳納,必然會引發瑕疵出資股東與足額出資股東之間、瑕疵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瑕疵出資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的爭議。
就瑕疵出資股東與足額出資股東之間的關系而言,由于《公司法》并未規定股東除名制度和失權催告程序,足額出資股東雖然可追究瑕疵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及其就欠繳出資所負的法定資本充實責任,但很難將瑕疵出資股東掃地出門。這恰恰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應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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