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常用的基本表達方式
1.敘述
敘述就是對人物、事件和環境所作的概括性的交代和表述,分為順敘、倒敘、插敘等數種。
(1)順敘
按照事件發生、發展的先后順序來進行敘述。此外,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按照事物發展的因果關系等邏輯順序來敘述,也屬于順敘。
機關實用文體大都采用這種方法敘事、交代人物、述說原委或列舉事實。
(2)倒敘
是指一種把事件的結局或問題的結論放在前面敘述,然后再按照順序或其他敘述方式進行述說的方法。
行政公文和通用公文的某些文種,如事故通報、調查報告等,有時會采用倒敘。
(3)插敘
是在順序過程中,根據寫作的需要暫時中斷原來的敘述脈絡,插入與原敘述有關的另一些內容,即追憶過去或補充說明有關內容,插入的敘述完結后,再按原來的脈絡繼續敘述。
公文對插敘運用得很少。
2.描寫
所謂描寫,就是對人物、事件、環境所做的具體刻畫和生動描繪。描寫的作用主要是描繪的事物顯得形象、生動、逼真。描寫常常同敘述結合使用。
根據描寫對象的不同,描寫可以分為人物描寫、環境描寫;根據描寫角度的差異,則可以分為正面描寫、側面描寫;根據描寫手法的不同,又可以分作細描、白描。
機關實用文體寫作中尤其應對此保持警惕,正是由于要突出表現主題的需要,一些具體的實用文體,特別是公文,甚至基本上不使用描寫這種表達方式。
3.議論
議論就是寫作者對客觀事物進行分析和評論,以直接表明觀點和態度。議論的要素構成:論點、論據和論證過程。議論要論點正確、鮮明,論據確鑿能有力地證明論點,論證要做到周至、嚴密、無懈可擊。論證分為立論與駁論兩大類。其方法常用的有:例證法、喻證法、類比法、對比法、反駁法、歸謬法。
(1)例證法
就是用典型的事實作為論據來證明論點的方法,也就是常說的“擺事實”。人們說“事實勝于雄辯”,可見這種方法是最具說服力的論證方法。
(2)喻證法
就是運用比喻說明道理、引出論點的方法。這種論證方法如果運用得恰當,可以收到深入淺出、形象生動的效果。
(3)類比法
即根據已知事物的某種特點,證明類似的另一種事物也會有某種特點。論證過程是相同特點的推論。
運用此法重在盡量抓住事物的相似點,相似點越多,推出的道理就會越有說服力。
(4)對比法
就是將兩種截然相反或有差異的事物進行比較。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橫比,一種是縱比。
(5)反駁法
就是通過否定對方的觀點和看法,來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論點的駁論方法。駁斥的對象可以是對方論點,也可以是對方的論據。
(6)歸謬法
即由反面論點引出錯誤結論來說明道理的方法,就是先假設對方的錯誤論斷是“正確”的,然后從對方的論斷中導出一個荒謬的結論來,從而證明對方的論斷不能成立,以駁倒對方論點的一種論證方法口
4.說明
說明就是寫作者對客觀事物的性質、狀態、特征、成因、構造、功能、用途所進行的介紹解說和闡釋。說明是機關實用文體寫作常用的基本表達方式,具體形式有:概說、界說、解說。
(1)概說
即對客觀事物所進行的總體性的、概括性的介紹解說。其特點是只針對一般的總體的情況,文字簡約、概括性很強;表達時大都需遵循穩定的次序。
(2)界說
即給事物所下的定義,也就是針對事物最本質的屬性和特征作出判斷性的說明。界說要注意抓住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本質屬性,掌握正確界定事物的邏輯原則與方法。
(3)解說
即對事物的解釋性的詳盡說明,大都用于對概說與界說的具體化和補充、注解、闡釋。解說時常需要對較復雜事物進行分類說明。解說時,可以使用舉例、打比方、做比較、列數字、列表、制圖等多種具體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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