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允許 店主網上代購被判侵權
網店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允許,擅自在網上銷售“以純”服裝,被注冊權人起訴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令網店經營者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商標的服裝,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1.2萬元。
原告郭某在訴狀中稱,他是商標“以純”和“YISHion”的注冊權人。最近,被告黃某以相關的網名在淘寶網上開設“以純代購”的網店,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銷售帶有“以純”和“YISHion”商標的各款服裝,并在網店中突出使用“以純”的代言人等宣傳圖片,使普通消費者誤以為該網店是原告開設或授權開設,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以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商標聲譽造成了很大傷害。原告委托代理人翟曉健表示,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寶網上未經授權銷售“以純”和“YISHion”商標服裝的侵權行為,并刪除全部“以純”的宣傳圖片,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2萬余元。
被告黃某未出庭參加訴訟,其提供的書面答辯意見是,雖然原告核實的注冊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被告一致,但被告確實未開設該網店,也未銷售過涉案商品,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期間,法官前往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及相關銀行進行了調查,證實涉案網店會員名的真實姓名為黃某,支付寶賬戶及銀行綁定賬戶亦為黃某。該網店從2012年至2013年約一年多的時間里有500余條銷售“以純”商標服裝的記錄。
關于被告銷售“以純”商標服裝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法院分析認定,被告在法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仍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主張的抗辯權的放棄。雖然被告在庭后又陳述其未開設網店,未銷售服裝,但根據網店注冊人、支付寶賬戶、銀行卡的姓名以及交易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開網店并銷售“以純”商標服裝的事實,而被告對此不能提供反駁證據,故應予認定。
根據現有證據,已能夠證實被告開設了網店,銷售了涉嫌侵害“以純”商標的服裝;而被告對其銷售的服裝是否侵權、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既未提出抗辯,亦未提交證據,故應認定被告銷售的“以純”商標服裝系侵權產品。關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2萬余元,因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損失和被告獲利,故法院根據被告銷售的時間和規模,酌情認定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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