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
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是沖抵免稅項目后的余額。
此外,因納稅調整項目(彌補虧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境外收益、技術轉讓收益、治理三廢收益、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及其他項目)引起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負數,不作年度虧損,不能用企業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企業必須特別注意會計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稅法中包含的收入內容比會計規定更寬泛,所以,企業年終結賬時應注意:對于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行為,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為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與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并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用”。而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
當然,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此種處理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也應 特別關注:會計上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而稅法上則將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商品一起作為銷售收入計繳稅金。此外,由于稅法和會計所依據的角度不同,價外費用在會計中沒有逐一介紹其應該計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按其性質分別計入相關科目即可。但稅法上講,不論其計入什么科目,都要計算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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