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涉外郵政快遞類合同糾紛的規則
【案情】
2012年3月24日,原告持被告寄給的“國際小包通知單”,到被告處領取朋友從美國寄來的郵件,發現郵件包裝開封,因不知郵寄物是否丟失或損壞,故拒絕接收。被告按照有關規定將該郵件退回。4月3日,原告到被告處協商解決,被告告知其已將郵件退回美國。原告經與美國朋友聯系,得知美國朋友并未收到退回的郵件,郵件下落不明。為此,原告于 2012年4月26 日,以原、被告已形成郵件委托合同,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支付完整郵件義務,且郵件下落不明,造成原告一定經濟損失為由,向江西省A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交付郵件;賠償原告電話費、律師費共計人民幣1523.90元,精神損害補償費人民幣1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A縣郵政支局答辯稱:訟爭郵件不是完全開封,只是部分膠條開封,在原告拒收訟爭郵件情況下,才按規定將郵件退回。本案是郵政企業在辦理郵政業務中與郵政用戶之間發生的賠償糾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郵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告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A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郵政企業在辦理郵政業務中與郵政用戶之間發生賠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精神,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參照郵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訟爭郵件是國際郵件,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該郵件是給據郵件,應視為平常郵件。被告在窗口投交時,原告因郵件包裝開封而拒收,被告按照《國際郵件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將郵件立即退回原寄郵政,故原告不具備起訴賠償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院于 2012年5月26日裁定: 駁回原告劉某之起訴。
【評析】
對于郵政局在辦理郵政業務過程中與郵政用戶之間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把握以下三點:
1.確認郵件類型對審理郵政糾紛有重要意義
按照郵件處理手續,郵件分為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兩類。《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一條和《國際郵政處理規則》第二十四條對這兩類郵件都給予了明確的定義。給據郵件是郵局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收件人簽收的郵件;平常郵件是郵局在收寄時不給收據、投遞時不要收件人簽收的郵件。對這兩類郵件郵局有著不同的處理手續。給據郵件在寄遞過程中發生遺失、短少或損毀時,按照有關規定郵局承擔補償責任;而平常郵件在寄遞過程中發生遺失、短少或損毀時,不論出于何種原因,郵局都不承擔補償責任。從本案情況分析,訟爭郵件是平常郵件,即便郵件丟失,按照有關規定,郵局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2.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在此國際郵政業務中,包括四方當事人,即給原告郵寄郵件的美國朋友、美國郵政、中國郵政和原告。被告作為中國郵政的一個具體投遞局,在這個郵政業務中具有什么樣的地位,與原告是什么關系?按照正常程序,原告在美國的朋友作為寄件人先把寄給原告的郵件,在美國辦理委托郵遞手續,并交納一定郵費,美國郵政根據有關規定委托中國郵政將該郵件投交給原告。在這個郵政業務中,美國郵政與原告朋友之間是郵件收寄合同關系,美國郵政與中國郵政是委托投遞合同關系,中國郵政按照美國郵政的委托把郵件投交給原告是投遞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條“郵件和匯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權屬于寄件人或者匯款人”的規定,在郵件投交前中國郵政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在郵件投遞過程中出現郵件丟失、損壞等情況,可以由寄件人向原委托郵政提出賠償(必須是給據郵件)。在此業務中,被告實施窗口投交,由于原告拒絕接收,致使未構成投交,因此,原、被告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原告也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3.關于此案適用的法律
原告起訴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審理案件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此案適用法律存在著處理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問題。郵政法是專門調整郵政企業與郵政用戶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別法,而合同法、消法則是處理一般合同關系及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消費關系所依據的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原則,此案應當依據郵政專門法律。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長春文化教育書刊經銷中心與長春市郵政局賠償案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中,對此也作了明確解釋:“郵政企業在辦理郵政業務中與郵政用戶之間發生的賠償糾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參照郵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筆者認為法院適用法律無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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