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關系市場化和法制化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勞資關系發生了深層次的變革,從國家分配到自主擇業,從終身雇傭到合同制,從固定工資到協商薪酬,從計劃用工到市場選擇,從國家行政管理制度到遵從法律規范,從單一勞動保險到全面社會保險。勞動關系實現了從行業化向企業化、市場化、法制化發展的過程。
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化對勞動關系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我國市場化的進程經歷了社會主義有計劃的產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支開放生活資料票證供應,到生產資料市場化,再到勞動力(人力資源)市場化,最后資金信息、技術的全面市場化。第一階段,勞動關系國家化行政化的階段。1976年—1986年,企業勞動關系完全是計劃經濟的范疇,勞動力靠計劃分配,人員終身制。第二階段,1986年國家頒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公有制企業引入市場因素階段,企業通過勞動合同建立與員工的關系,但公有制企業的勞資關系還停留在計劃經濟階段。此時,非公有制企業大量涌現,企業用工不簽合同,工資完全由企業決定,勞動者每日工作十幾個小時非常普遍。第三階段,勞動關系市場化階段。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絕對市場化造成勞動者權益被嚴重侵犯。1992年,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新《工會法》出臺,隨著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化經濟體制的目標,勞動關系市場化、法制化的進程加快了,勞動關系已經市場化,勞動關系爭議解決的方式還停留在行政手段解決階段,造成大量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1993年國務院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出臺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1994年在工會組織及社會各界的強烈呼吁下,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使職工的勞動權益有了專門的法律保護。此時,公有制企業以減員增效為目標的改革大力推進,國有企業員工下崗、內退等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市場化。第四階段,實行完全開放的勞動力市場,建立勞動法制化階段。1995年《勞動法》生效,要求企業必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1999年國家出臺《失業保險條例》,2001年頒布《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修改決定,2002年頒布《安全生產法》,2003年出臺《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出臺《最低工資規定》、《集體合同條例》,2007年頒布《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法》,2010年頒布《社會保險法》。
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強資本,弱勞動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合同,逃避《勞動合同法的制約》。勞動合同形式化,名義上有合同,實際上不執行合同。用格式合同把用人單位的意愿強加于勞動者,勞動者只有簽字的義務,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力。為逃避風險責任,只簽短期合同。向勞務公司轉移用工責任,只簽勞務派遣合同。由于以上種種問題,在一些企業事業單位,正式工(有勞動關系)工資高,不干活或少干活,臨時工(沒有勞動關系)低工資,臟、重、累活全是他們干,造成嚴重不公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治中國的口號,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把保護勞動者權益落實到行動中,而不是停留在紙質的法律條文上。作為工會組織要懂法,用法,肩負好自己的維護使命,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保護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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