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股東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事務所由××××××××等×人發起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
事務所地址:
郵編:
電話: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其一切經營活動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事務所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經營期限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依法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其業務范圍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企業會計報表;驗證企業資本;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基建預決算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包括資產拍賣、轉讓;企業收購、合并、出售、聯營、企業清算;資產抵押及其擔保;企業租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預、決算審計:(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受聘擔任非鑒證客戶的常年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等用品的銷售)。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事務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事務所在股東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經過驗資后,依據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同時發給各股東出資證明。事務所應建立并記錄股東名冊。在事務所存續期間,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額。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在辦妥變更合法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事務所股東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承擔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事務所股東的權利:
(一)參加事務所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發表意見,并按出資額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查閱事務所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對事務所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按章程規定和出資額比例享有分配權;
(五)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出資比例享有分配權。
第十九條 事務所股東的義務:
(一)嚴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并按出資比例分擔事務所的經營風險。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和股東會代表2/3以上出資額的股東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出資。股東資格不得繼承,出資額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務所以外的人員轉讓,不得贈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各項執業規范執業,嚴守職業道德,維護事務所權益。 (四)不得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股東,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非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將事務所財產向外提供擔保、抵押、質押。未經授權,股東不得以事務所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及其他對事務所有約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為給事務所造成損害的,應當對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二十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的職權為: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審議批準股東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產生的股權轉讓;
(三)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審議批準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八)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九)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十)審議批準事務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應由股東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資額的股東,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應以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 召開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應于會議召開前1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代表1/2以上出資額的股東書面同意。但對本章程第二十條(二)、(三)、(四)、(七)、(十)項的決議,必須由代表2/3以上出資額的股東書面同意。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并附股東表決書。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事務所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由董事長(主任會計師)、副董事長(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組成。 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會計師(總經理)。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主任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一)事務所的股東;
(二)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業務工作的經歷;
(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齡在55周歲以下(對于執業水平高、管理能力強、身體健康允許的可以放寬到60周歲);
(五)近5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財政機關、證監會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六)近3年內年檢合格。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的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提議;
(四)制定事務所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短期業務發展目標;
(五)制定事務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制定事務所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制定事務所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八)制定股權轉讓方案;
(九)擬定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擬定事務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決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置、員工職級系列個人報酬辦法;
(十二)制定事務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選舉和更換董事長;
(十四)聘任事務所內部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十五)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議定事項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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