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勞務派遣規范發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了重要部署。《決定》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完善就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勞動關系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貫徹《決定》精神,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必須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勞務派遣制度,推動勞務派遣規范發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雖然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專門進行了修訂,人社部也出臺了相關規章,但勞務派遣立法遠未完善,其制度完善仍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例如,勞務派遣“三性”的界定仍需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特別是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工的法律關系,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否構成“聯合雇主”,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如何合理分擔,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如何將反就業歧視法引入勞務派遣制度中;“同工同酬”的實施機制如何完善;勞務派遣向直接雇傭轉換的條件;如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日常監管等等,都需要在立法中不斷完善。從形式上看,有必要整合相關制度,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全面系統規定勞務派遣的相關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通過嚴格執法,使法律規定落地。一是加強勞動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察,使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逐一得到落實。二是嚴格行政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做好勞務派遣的行政許可工作,通過日常監管,運用撤銷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段,督促勞務派遣機構遵守相關規定。三是嚴厲查處企業規避法律的行為。對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給予嚴肅處理。四是強化法律責任。如果實際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在法律上應將“派遣工”視為用工單位的雇員,要求用工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要通過改革,破解勞務派遣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根源。首先,政府要改革對企業用工管理的內容和方式。應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不合理的工資總額以及人員編制控制等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管理方式,使國有企業在用工方面更加自由,人員進出不存在體制障礙,推動人員能進能出,減少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需求。其次,要改革稅收財務制度,消除國有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經濟便利和利益驅動,減少其使用勞務派遣的沖動。再次,國有企業要轉變用人管人的體制和觀念,改革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國有企業對勞動者要實現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的轉變,實行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按照市場規則和勞動法要求,對所有職工實行統一規則、統一管理,按照崗位職責而非身份等級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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