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協商調崗超一個月不得再提異議
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在保證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基礎上,應當保護用人單位在經營策略調整、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內部行政管理權。
李揚于2008年6月到某汽車內飾件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李揚在生產部門擔任銑床工序組長。2013年7月29日,公司主管口頭通知李揚,其工作崗位由銑床工序組長調整為組員,除獎金因崗位調整有所減少外,其他待遇不變。當時,李揚對此未作任何表態。調整后,李揚每月實際收入減少250元。后李揚因手術請假2個月,病假期滿后未上班。10月21日,李揚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未與其協商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2.1萬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李揚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1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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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才市場還計劃在招聘會場里設立“微信招聘墻”,讓知名企業的招聘二維碼集體“上墻”,求職者掃碼之后,能與企業聯系和互動。
“歡迎大家推薦靠譜人員,成功入職者公司和我個人都有獎勵和回報?!睆V州一家教育集團的網絡營銷部經理陳先生日前在微信朋友圈發出招聘信息,一口氣招聘8大崗位,涉及網絡營銷、SEM、新媒體運營、UI高級設計師、NET開發、網絡咨詢、網站編輯、文案策劃。據了解,該公司今年加大了“教育+互聯網”拓展力度,所以大舉招兵買馬。
如果只是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招聘信息,然后提供一個郵箱,讓求職者發簡歷,現在這種玩法在“新新人類”看來有點OUT了,比較新的玩法是制作一個“微招聘系統”,在朋友圈發布招聘職位,求職者可以直接在上面“立即申請”職位,也可以“收藏職位”或“分享”職位。據了解,現在已經有網站提供“微信招聘官網”的服務,可以實現職位信息在朋友圈傳播。
其實,微信朋友圈的招聘玩法有很多,今年三八節前夕,深圳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刷屏。該公司的招聘信息正文只有寥寥數字,僅有公司名稱、網址、電話、郵箱、聯系人等最基本的信息,但配圖所透露的“約會補貼”等生活福利和轉發即可領取38.38元紅包的信息,還是引發了網友廣泛關注,一夜之間在朋友圈狂轉刷屏。
在微信招聘里,微群是一個很重要的“地盤”,許多微群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組成,彼此之間有人才需求時便會發布招聘信息。記者加入了一個關于教育行業的微群,這個微群近200人,囊括了教育培訓行業許多老板、職業經理人和一線主管等,成員之間發布招聘信息很有意思,有機構招聘一名城市主管,發布信息稱“誰有朋友推薦?推薦成功有大餐!”有機構招募幼兒培訓教師、示范指導園長,有機構招聘人力資源總監,還有機構招聘校長以及各科老師,由于供求信息不斷,微群一時像個“農貿市場”。
現在用于求職招聘的微信公眾平臺很多,大部分是企業人力資源部門開設的,還有一小部分是傳統的招聘網站和人才市場開設的。招聘網站開設公眾號(訂閱號)多以發布職場信息為主,求職者也可以通過“查詢職位”、“訂閱職位”,甚至“投遞簡歷”。人才市場開設的公眾號除了發布職場信息之外,也發布最新的招聘會信息和最新的急聘信息。有的人才市場的公眾號提供了“微信求職”和“招聘會”查詢功能,或“我要求職”、“我要招聘”、“招聘會排期”等功能,還不定期發布“最新急聘信息”,將人才市場的一些急聘崗位及時提供給求職者,求職者可以馬上電話聯系相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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