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折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商業折扣的定義。商業折扣,又稱“折扣銷售”,是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后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以百分數明列出來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來,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業折扣會計處理規則。根據《企業會計原則第14號——收入》的規則,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肯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商業折扣的狀況下,企業銷售收入入賬金額應按扣除銷售折扣以后的實踐銷售金額加以確認,即以整個銷售凈額除稅后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整個銷售凈額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貸款,以應收賬款與產品銷售收入二者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商業折扣稅務處理規則
1、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觸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于商業折扣,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法雷同),能夠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稅法中認可的銷售折扣僅指銷售折扣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注明的狀況。《國家稅務局對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交納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征稅人采取折扣方法銷售貨物,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錢的折扣,假如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置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予別人”的規則,計算交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征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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